但有时亦听过一些资深歌手辩护解释,他们在舞台上假唱,乃情非得已。譬如为了配合激烈快节奏的舞步,怕哪一口气喘不过来,为求保险,情愿放声带配合,反正那也是他自己的歌声,所以不应以“假唱”谴责;更有些时候,现场的音响喇叭扬声器不好,真唱效果,反倒比不上“假唱”,这个时候用“声带”作假,也就无可厚非。 我有兴趣知道的,是这个所谓“营业性演出”,是否包括指电视台的综艺节目,及转播的一些晚会!例如:金鸡百花奖的演唱环节,我们现场所见,大都对口型假唱;又例如春晚,不成文规定也是公开秘密,播出声带,必然是事先已录好的,现场张嘴对歌,也是做做样子而已! 我们当然赞成不可假唱及假演奏,但凡事都有特殊,如果将这条例僵化地执行,恐怕现在还未到时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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