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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57-2000 J67-2001剧场建筑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The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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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1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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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57-2000 J67-2001剧场建筑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Theater)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59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前厅和休息厅;5、观众厅;6、舞台;7、后台;8、防火设计;9、声学;10、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术语;2、面积指标;3、防火设计;4、增加了伸出式舞台、岛式舞台、舞台工艺设计舞台结构荷载等内容。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标准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地址:四川成都市星辉西路8号;)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是:成城、李布白、王化 、赵培生、王鸿章、陈凤岩、王坤贵、苏培、王明钰。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地和总平面

6


4前厅和休息厅


8


5观众厅

9



5.1
视线设计

9



5.2
坐席

10



5.3
走道

11



5.4
其他

11


6舞台



12



6.1
一般规定


12



6.2
乐池


15



6.3
舞台机械



15



6.4
舞台灯光



16



6.5
舞台通讯与监督



19



6.6
演出技术用房

19



6.7
舞台结构荷载

20


7后台



22



7.1
演出用房



22



7.2
辅助用房



23


8防火设计



25



8.1
防火



26



8.2
疏散


26



8.3
消防给水

27



8.4
火灾报警

28


9声学


30



9.1
声学设计

30



9.2
观众厅体形设计

30



9.3
观众厅混响设计

30



9.4
噪声控制

31



9.5
扩声系统设计

32



9.6
其他

32


10建筑设备

33



10.1
给水排水

33



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33



10.3
电气



35


本规范用词说明



39


条文说明


41














1总则
1.0.
1
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卫生及舞台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
2
本规范适用于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不适用于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M2或观众量不足300座的剧场建筑。
1.0.
3
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可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为多功能时,其技术规定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1.0.
4
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
1601
座以上

  
1201~1600

  
801~1200

  
300~800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
1.0.
5
剧场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1~100年,丙等25~50年;
2耐火等级:甲、乙、丙等剧场不应低于二级;
3室内环境标准及舞台工艺设备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1.0.
6
剧场设计应进行舞台工艺设计;建筑设计与舞台工艺设计应紧密结合,互提设计参数。
1.0.
7
剧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剧场
theatr

      设有演出舞台、观看表演的观众席及演员、观众用房的文娱建筑。
2.0.2观众厅
auditorium

      设有固定座席的为观看演出用的空间。
2.0.3池座
stalls

      与舞台同层的观众席。
2.0.4楼座
balcony

      池座上的楼层观众席。
2.0.5包厢
box(in the auditorium)

      沿观众厅侧墙或后墙隔成小间的观众席。
2.0.6舞台
stage

      剧场演出部分总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乐池、台唇、耳台、台口、台仓、台塔。
2.0.7台塔
fly tower

      主台以上至栅顶的空间。它是舞台表演和机械运作的基本空间。
2.0.8台仓
understage

      舞台台面以下的空间。
2.0.9镜框式舞台
proscenium stage

      在观众厅和舞台之间设有台口分隔的舞台,是我国现有剧场舞台的基本形式。
2.0.10台口
proscenium opening

      舞台向观众厅的开口。
2.0.11台唇
apron stage

      台口线以外伸向观众调节的台面。
2.0.12乐池
orchestra pit

      为歌剧舞剧表演配乐的乐队使用的空间,一般设在台唇的前面和下面。
2.0.13主台
main stage

      台口线以内的主要表演空间。
2.0.14侧台
bay area

      设在主台两侧,为迁换布景、演员候场、临时存放道具景片及车台的辅助区域。
2.0.15后舞台
back stage

      设在主台两侧,可增加表演区纵深方向的舞台。
2.0.16开敞式舞台
open stage

      舞台表演区和观众席在一个空间内的舞台形式,包括伸出式舞台、岛式舞台、尽端式舞台。
2.0.17伸出式舞台
thrust stage

      舞台向观众厅伸出,主要表演区在观众席内,观众席三面环绕舞台。
2.0.18岛式舞台
arena line

      舞台设在观众厅内,观众四面环绕舞台。
2.0.19台口墙轴线
axis of proscenium wall

      土建设计图上标注的台口承重墙结构定位轴线。
2.0.20台口线
curtain line

      台口构造内侧边线在舞台面上的投影线,舞台机械定位以此为基准。
2.0.21栅顶
grid;gridron

      俗称葡萄架,舞台上部为安装悬吊设备的专用工作层。
2.0.22天桥
fly gallery

      沿主台的侧墙、后墙墙身上部一定高度设置的工作走廊。一般舞台均设有多层天桥。
2.0.
23
假台口(或活动台口)movable pretendnd stage door
安装舞台灯具的主要设施,也能将演出台口尺寸作适当调整以适应各种表演。
2.0.24灯光渡桥
lighing bridge

      与吊杆平行设置,可升降,安装、检修灯光用,在演出中能上人操作的桥式刚架。
2.0.25渡桥码头
portal bridge

      由天桥上伸出的平台或吊板。由此通往灯光渡桥或假台口上框。
2.0.26大幕
proscenium curtain

      分隔舞台与观众厅的软幕。其开启方式又分对开式、提升式、串叠式、蝴蝶式等。
2.0.27檐幕
transverse curtain

      主台上部的横条幕。
2.0.28边幕
wings

      主台两侧的边条幕。
2.0.29前檐幕
fore-proscenium curtain

      大幕前面的幕檐。
2.0.30纱幕
veil curtain

      网眼纱制作的无缝幕,挂在台口的叫台口纱幕,挂在天幕灯区前的叫远景纱幕,也可以折叠成装饰衬幕。
2.0.31防火幕
fire curtain

      安装在台口处,当发生火灾时,可立刻下降将舞台与观众厅隔开,防止火灾漫延的设施。
2.0.32车台
stage wagon

      在主台、侧台、后舞台之间,沿导轨前后左右行走的机械舞台;也有无导轨自由移动的小车台。
2.0.33升降台
elevating stage

      在舞台上可升降台面的舞台机械。
2.0.34转台
revolving stage

      主要表演区能旋转的舞台机械。
2.0.35升降乐池
orchestra lift

      乐池地面可升降,增加舞台使用功能的乐池。
2.0.36吊杆
batten

      舞台上空悬吊幕布、景物、演出器材的杆状升降机械设备,有手动、电动、液压等多种传动方式。
2.0.37吊点
point hoist

      舞台上空悬吊演出器材或景物的升降点状机械设施。
2.0.38天幕
cyclorama

      悬挂在舞台远景区,表现天空景色的幕布。
2.0.39面光桥
fore stage side lighting

      在观众厅顶部安装灯具向舞台投射灯光的房间。
3.0.
40
耳光室
fore stage side lighting

在观众厅两侧安装灯具向舞台投射灯光的房间。
3.0.41台口柱光架
lighting tower

      在舞台内两侧安装灯具的竖向刚架。
3.0.42灯光吊笼
lighting (cable)basket

      在舞台两侧上空设置的安装灯具的笼状吊架,可以升降或前后左右移动。
3.0.43天桥侧光
fly gallery lighting

      在舞台侧天桥上安装的灯光
3.0.44流动灯光
movable lighting

      在舞台台面安装在灯架上可移的灯光。
3.0.45灯控室
lighting control room

      控制舞台灯光的操作用房。
3.0.46声控室
sound control room

      控制电声系统的操作用房。
3.0.47舞台监督指挥系统
stage manager control system

      舞台监督指挥演出的各种信号和双向对讲系统等。
3.0.48舞台监视系统
stage monitoring (display)system

      观察舞台演职员演出实况的电视监视系统。
3基地和总平面
3.0.1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合理布点。
3.0.2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00
座以下,不应小于8M
2、
801~1200
座,不应小于12M
3、
1201
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3.0.3剧场主要入口前的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不小于0.20M2/座留出散集空地;
2、
当剧场前的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宽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3.0.4剧场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主要临接道路应符合本规范第3.0.21款规定外,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要求。
3.0.5剧场基地应设置停车场,或由城镇规划统一设置。
3.0.6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及回车场地,并应设置照明。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
3.0.7剧场总平面设计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及回车场地,并应设置照明。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
3.0.8环境设计及绿化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应充分进行绿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3.0.9设备用房应防止对观众厅、舞台及周围环境的噪声干扰。
3.0.10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
3.0.11总平面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4前厅和和休息厅
4.0.1前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30M2/座,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2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18M2/座。
4.0.2休息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30 M2/座,乙等不应小于0.2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18 M2/座。
      当附设小卖部或冷饮部时,不应小于0.40 M2/座。
4.0.3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50 M2/座,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3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25 M2/座。
4.0.4衣物存放面积不应小于0.04 M2/座。
4.0.5剧场设吸烟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
2、
室内装修天棚应为A级材料,墙面和地面不得低于B1级材料,并应符合规范第8.4.1条的规定。
4.0.6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男女厕所位数比率是1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2、
女厕:应按每25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3、
男女厕所均应设残疾人专用蹲位。
5观众厅
5.1视线设计
5.1.1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视觉质量不良的座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
5.1.2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镜框式台口剧场宜选在舞台而台口线中心台面处;
2、
大台唇式、伸出式舞台剧场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相应适当外移。
3、
岛式舞台视点应选在表演区的边缘。
4、
当受条件限制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舞台面0.30M;向大幕投影线或表演区边缘后移,不应大于1.00M
5.1.3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2、
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座席排列应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3、
儿童剧场、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露天剧场视线升高值可提高一些要求;
4、
为满足较高音质要求,视线升高值设计宜采用较高要求。
5.1.4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镜框式舞台面,不应小于0.60M,且不应大于1.10M
2、
伸出式舞台面,宜为0.30~0.60M,附有镜框式舞台突出式舞台,可与主台齐平。
3、
岛式舞台台面,不宜高于0.30M,可与观众席地面齐平。
5.1.5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近视距,歌舞剧场不宜大于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大于28M: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宜大于20M
5.1.6镜框式舞台观众视线最大俯角,楼座后排不宜大于20度;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度。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俯角不宜大于30度。
5.2座席
5.2.1观众厅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80 M2/座;
2、
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70 M2/座;
3、
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60 M2/座;
注:大台唇式、伸出式、岛式舞台剧场不计舞台面积。
5.2.2剧场均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小包厢座位不超过12个时可设活动座椅。
5.2.3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50M;软椅不应小于0.55M
5.2.4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80M,软椅不应小于0.90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0M
2、
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1.00M;软椅不应小于1.10M。台阶式地面排距适当增大,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0M
3、
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5.2.5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11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座位,排距增大25MM

2、
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

5.2.6观众席应预留残疾人轮椅座席,座席深应为1.10M,宽为0.80M,位置应方便残疾人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5.3走道
5.3.1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联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5.3.2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当池座首排设置残疾人席时,应再增加不少于0.50M的距离。
5.3.3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宜超过10排。
5.3.4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0.80M,纵走道不应小于1.00M,横走道除排距尺寸以餐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2、
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5.3.5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110时应做防滑处理,铺设的地毯等应为B1级材料,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16时应做成高度不在于0.20M的台阶。
5.3.6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不应遮挡视线。
5.3.7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于0.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5.4其他
5.4.1剧场观众厅兼放电影时,放映光学设计及放映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的规定。
6舞台
6.1.1镜框台口箱型舞台的台口宽度、高度和主台宽度、进深、净高均应与演出剧种、观众厅容量、舞台设备、使用功能及建筑等级相适应。宜符合表6.1.1的规定。
台口和主台尺度


剧种


观众厅容量

(座)


台口(M


主台(M




进深

净高

戏曲


500~800
801~1000
1001~1200
8~10

9~11
10~12
5.0~6.0

5.5~6.5
6.0~7.0
15~18

18~21

21~24

9~12

12~15

15~18

12~16

13~17

14~18

话剧

600~800
801~1000
1001~1200
10~12
11~13
12~14
6.0~7.0
6.5~7.5
7.0~8.0
18~21
21~24
24~27
12~15
15~18
18~21
14~18
15~19
16~20
歌舞剧
1200~1400
1401~1600
1601~1800
12~14
14~16
16~18
7.0~8.0
8.0~10.0
10.0~12.0
24~27
27~30
30~33
15~21
18~24
21~27
16~20
18~25
22~30



6.1.2台唇和耳台最窄处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6.1.3主台和台唇、耳台的台面应做木地板,台面应平整防滑。

6.1.4主台上空应设栅顶和安装各种滑轮的专用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栅顶标高至主台台面的垂直距离(主台净高):甲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5倍;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4.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2.00M

2、
栅顶的构造要便于检修舞台悬吊设备,栅顶的缝隙除满足悬吊钢丝绳通行外,不应大于30MM

3、
各种滑轮梁的标高,应使站在栅顶的工作人员便于安装、检修舞台的悬吊设备;

4、
由主台台面去栅顶的爬梯如超过2.00M以上,不得采用垂直铁爬梯。甲、乙等剧场上栅顶的楼梯不得少于2个,有条件的宜设工作电梯,电梯可由台仓通往各层天桥直达栅顶;

5、
丙等剧场如不设栅顶,宜设工作桥,工作桥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1.80M,位置应满足工作人员安装、检修舞台悬吊设备的需要。

6.1.5主台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桥应沿主台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边沿应有0.10M高的护板。甲等剧场不得少于3层。乙、丙等剧场不得少于2层;

2、
第一层侧天桥标高,应使测光射向表演区有良好的角度,还应保证主台与侧台间的洞口高度不妨碍布景通行;

3、
第一层侧天桥栏杆应满足安装灯具的技术要求;

4、
各层天桥除满足设备安装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后天桥通行净宽宜为0.60M

6.1.6舞台面至第一层天桥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应设保护网,护网构件不得影响配重块升降,护网应设检修门。

6.1.7主台应分别设上场门和下场门,门的位置应使演员上下场和跑场方便,但应避免在天幕后墙开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6.1.8侧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台两侧均应布置配侧台,位置应靠近主台前部,便于演员和景物通向表演区。两个侧台的总面积:甲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2;乙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3;丙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4。当丙等剧场受条件限制时可设一个侧台;

2、
设有车台的侧台,其面积除满足车台停放处,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积,其面积不宜小于车台面积的1/3

3、
侧台与主台间的洞口净宽:甲等剧场不应小于8.00M;乙等剧场不应小于6.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5.00M

侧台与主台间的洞口净高:甲等剧场不应小于7.00M;乙等剧场不应小于6.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5.00M

4、
设有车台的侧台洞口净宽,除满足车台通行宽度外,两边最少各加0.60M

5、
侧台进出景物的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低于3.60M,门应隔声、不漏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侧台外门应设保温门斗,门外应设装卸平台和雨篷;当条件允许时,门外宜做成坡道;

6、
甲等剧场的侧台与主台之间的洞口宜设防火幕。

6.1.9后舞台面积和使用高度,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后舞台与主台之间的洞口宜设防火隔音墙;

2、
设有车载转台的后舞台洞口净宽,除满足车载转台通行外,两边最少各加0.60M。洞口净高应与台口高度相适应;

3、
设有车载台的后舞台,其面积除满足车载转台停放外,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特的工作面积,其面积不宜小于车载转台面积的1/3

4、
后舞台应设吊杆和灯光等设备。

6.1.10甲、乙等剧场应设后仓,台仓的面积、层高、层数应根据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仓通往舞台和后台的门、楼梯要顺畅,并不得少于2个,应设明显地疏散标志和照明,便于演员上下场和工作人员通行;

2、
台仓里为机械舞台而设的机坑、平台、通道和检修空间,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

6.1.11伸出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在镜框式舞台的伸出式舞台除镜框台口外,在台口两边还应增设演员上下场口;

2、
台面技术要求与镜框式舞台的主台同;

3、
台面上空应设吊点,位置、数量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确定;

4、
表演区除顶光脚光外,还应有来自三个方位的面光。

6.1.12岛式舞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技术要求应与镜框式舞台的主台相同;

2、
台面上空应设吊点,位置、数量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确定;

3、
表演区除顶光和脚光外,还应有来自四个方位的面光;

4、
表演区上下场通道不得少于2条。

6.2乐池

6.2.1歌舞剧场舞台必须设乐池,其他剧场可视需要而定。乐池面积按容纳乐队人数计算,演奏员平均每人不应小于1.00M2,伴唱每人不应小于0.25 M2

甲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80.00 M2;乙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65.00 M2;丙等剧场乐池面积不应小于48.00 M2

6.2.2乐池开口进深不应小于乐池进深的2/3

6.2.3乐池进深与宽度之比不应小于乐池进深的13

6.2.4乐池地面至舞台面的高度,在开口位置不应大于2.20M,台唇下净高不宜低于1.85M

6.2.5乐池两侧都应设通往主台和台仓的通道,能道口的净宽不宜小于1.20M,净高不宜小于2.00M

6.2.6乐池可做成升降乐池。

6.3舞台机械

6.3.1舞台工艺设计应向土建设计提供舞台机械的种类、位置、尺寸、数量、台上和台下机械布置所需的空间尺度、设备荷载、内力分析、预埋件、用电负荷及控制台位置等要求。土建设计应满足舞台机械安装、检修、运行和操作等使用要求。

6.3.2舞台机械的设计、安装和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机械运行必须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安全运行,在运行全过程中应有相应的声、光警示信号,但不得影响演出效果;

2、
舞台机械可动台面与不动台面的缝隙不得大于5MM;高差不得大于±3MM

3、
舞台机械台面的水平摆动间隙不应大于5MM;倾斜高差不应大于±3MM。

6.3.3舞台上部悬吊机械设备运行,除行程开关外,必须安装电源主回路的保护开关,确保安全。

6.3.4台口内两侧,应留出存放对开大幕的空间位置。

6.3.5土建设计应为防火幕和假台口预留运行空间,应为各种导轨设置预埋件,在配重通过的各层天桥处应留洞,并为防火幕和假台口的卷扬机设计机座平台。

6.3.6安装吊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不得妨碍舞台任何悬吊设备的排列、安装和运行;

2、
景物吊杆间距宜为0.20~0.30M

3、
灯光吊杆前后与相邻吊杆的间距不应小于0.50M

4、
吊杆钢丝绳的吊点间距不应大于5.00M

5、
吊杆的长度和吊点的数量及间距与台口和主台的宽度相适应;

6、
吊杆的运行应有保安全的保护装置,避免机械或电气损坏失灵、坠杆伤人。

6.3.7装有假台口和灯光渡桥的舞台,天桥必须设置相应的码头与假台口或灯光渡桥相通。

6.3.8面光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台口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2、
第二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大台唇边沿或升降乐池前边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3、
面光桥除灯具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和工作宽度:

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20M;乙、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M;

4、
面光桥的通行高度,不应低于1.80M;

5、
面光桥的长度不应小于台宽度,下部应设50MM高的档板,灯具的射光口净高不应小于0.80M,也不得大于1.00M;

6、
射光口必须设金属护网,固定护网的构件不得遮挡光柱射向表演区;护网孔径宜为35~45MM,铅丝直径不应大于1.0MM

7、
面光桥挂灯杆的净高宜为1.00M。两排挂灯杆的位置由舞台工艺确定;

8、
甲等剧场可根据需要设第三道或第四道面光桥,乙、丙等剧场,如未设升降乐池,面光桥可只设1道。

6.4.2耳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耳光室位置应使灯具光轴经台口边沿,射向表演区的水平投影与舞台中轴线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应大于45°,并应使边座观众能看到台口侧边框,不影响台口扬声器传声;

2、
耳光室宜分层设置,第一层底部应高出舞台面2.50M;

3、
耳光室每层净高不应低于2.10M,射光口净宽:甲、乙等剧场不应小于1.2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1.00M;

4、
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及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第6款规定;

5、
甲等剧场根据表演区前移的需要,设2道或3道耳光室;乙、丙等剧场当未设升降乐池时,可只设1道耳光室。

6.4.3追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追光室应设在楼座观众厅的后部,左右各1个,面积不宜小于8.00 M2,进深和宽度均不得小于2.50M

2、
追光室射光口的宽度、高度及下沿距地面距离应根据选用灯型进行计算;

3、
追光室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室内应设置机械排风;

4、
甲等剧场应设追光室 ;乙、丙等剧场当不设追光室时,可在楼座观众厅后部或其他合适的位置预留追光电源,容量不得小于30A

6.4.4调光柜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光柜室应靠近舞台,其面积应与舞台调光回路数量相适应,甲等剧场不得小于30 M2;乙等剧场不得小于25 M2;丙等剧场不得小于20 M2

2、
调光柜室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50M,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

6.4.5调光回路应根据剧场类型和舞台大小配置。甲等歌舞剧场不应小于480回路;甲等话剧院不应小于360回路;甲等戏曲剧场不应小于240回路。

      除可调回路外,各灯区宜配置1~3路直通电源。甲等以上的剧场,每回路容量不得小于30A,乙等及以下剧场不得小于20A

6.4.6灯光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不宜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当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时,则零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

2、
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应远离电声、电视及通讯等线路。当两种线路必须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1.00M,当垂直交叉时,其间距应大于0.50M,并应采用屏蔽措施。

6.4.7天幕地排灯区应设置相应调光回路,同时应设零线截面积不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相回路专用电源。其电源容量为: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50A,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A,丙等剧场不得小于75A

6.4.8主台两侧的流动灯电源插座应分为前、中、后设置在台板下带盖的专用电源盒内,盒内应按流动灯数量设置调光回路。

6.4.9舞台侧光可安装在一层侧天桥上,舞台宽度在24M以上的甲、乙等剧场,可设置灯光吊笼或纵向灯光吊杆,数量和尺度应按舞台工艺确定。

6.4.10不设假台口的丙等剧场应在台口两侧设置柱光架。

6.5舞台通讯与监督

6.5.1舞台监督主控台应设置在舞台内侧上场口。

6.5.2灯控室、声控室、舞台机械操作台、演员化妆休息室、候场室、服装室、乐池、追光灯室、面光桥、前厅、贵宾室等位置应设置舞台监督对讲终端器。

6.5.3舞台监督系统的摄像机应在舞台演员下场口上方和观众席挑台(或后墙)同时设置,舞台内摄像机应配置云台。

6.5.4灯控室、声控室、舞台监督主控台、演员休息室、贵宾室、前厅、观众休息厅等位置应设置监视器。凡为观众设置的监视器不得送入演职员监视专用的舞台内信号。

6.5.5甲等剧场可设有红外舞台监视系统等。

6.6演出技术用房

6.6.1灯控室、声控室均应设在观众厅后部,通过监视窗口应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全部,面积不应小于12 M2;窗口宽度不应小于1.20M,窗口净高不应小于0.60M,声控室应能听到直达声。

6.6.2同声翻译室的位置,宜设在观众厅周边,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应有合适的监视窗口,每间面积小应小于5 M2.

6.6.3功放室应远离调光柜室,宜设在靠近主扬声器组的位置,甲等剧场面积不应小于12 M2,乙等不应小于10 M2,丙等不应小于8 M2。功放室与声控室之间应敷设相应的控制管线。功放室应设有通风及空调装置。

6.6.4台上机械控制室宜设在二层天桥中部,或在一层天桥上部设置专用的台上机械控制室;控制室应有三面玻璃窗,密闭防尘,操作时并能直接看到舞台全部台上机械的升降过程。面积按舞台工艺设计要求确定。

6.6.5台下机械控制室,可设在电动吊杆控制室相对应的位置,应能直接看到舞台机械运行状况,其他技术要求同台上机械控制室,面积视舞台工艺需要而定。

6.6.6各种舞台机械电源柜的数量、重量、使用面积和安装位置,按舞台工艺要求而定。

6.7舞台结构荷载

6.7.1舞台结构荷载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对频遇值和准永久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的有关规定采用。

6.7.2作用在主吧和台唇面上的结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活荷载不应小于4.0KN/ M2

2、
当有两层台仓时,在底层的楼板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 M2

3、
舞台面上设置的固定设施,应按实际荷载取用;

4、
主台面上有车载转台等移动设施时,应按实际荷载计算。

6.7.3升降乐池台面板的活荷载取值:不动时,不应小于4.0KN/ M2;可动时,不应小于2.0KN/ M2

6.7.4各种机械舞台台面的活荷载取值应按舞台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取用,不动时均不得小于4.0KN/ M2;可动时不得小于2.0KN/ M2

6.7.5假台口每层搁板的活荷载不应小于2.0KN/ M2

6.7.6作用于栏杆的水平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假台口上的栏杆不应小于1.0KN/ M

2、
座席地坪高于前排0.50M及座席侧面紧邻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所设计的栏杆不应小于1.0KN/ M

6.7.7主台上部栅顶或工作桥的活荷载按舞台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取用,但最低不应小于2.0KN/ M2;栅顶应与舞台结构部分牢固连接,保证在水平荷载作用下的稳定性。

6.7.8天桥的活荷载及垂直向上、向下荷载,均应根据工艺设计的实际荷载计算,但安装员杆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的天桥活荷载不应小于4.0KN/ M2;其他不安装卷扬机或放置平衡重的各层天桥不应小于2.0KN/ M2;仅作通行使用的后天桥其活荷载不应小于1.5KN/ M2

6.7.9舞台面至第一层天桥,凡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均应设护网,护网承受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0.5KN/ M2

6.7.10布景吊杆应有4个或4个以上的悬挂点,吊杆可按1.5KN集中力作用于跨中点验算。

6.7.11每根景物吊杆的活荷载应近录同台口宽度取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台口宽度在12.00M以下的吊杆不得小于3.5KN

      台口宽度在12.00~14.00M的吊杆不得小于4.0KN

      台口宽度在14.00~16.00M的吊杆不得小于5.0KN

      台口宽度在16.00~18.00M的吊杆不得小于6.0KN

      台口宽度在18.00M以上的按实际荷载值取用。

6.7.12每根灯光吊杆的活荷载按不同台口宽度取用:

      台口宽度在12.00M以下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5.0KN

      台口宽度在12.00~14.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6.0KN

      台口宽度在14.00~16.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8.0KN

      台口宽度在16.00~18.00M的灯光吊杆不得小于10.0KN

      台口宽度在18.00M以上及安装特殊灯具时应按实际荷载值取用。

6.7.13面光桥的活荷载不应小于2.5KN/ M2;,灯架活荷载不应小于1.0KN/ M2

6.7.14主台上部为安装各种悬吊设备 的梁、牛腿、平台的荷载,应按舞台工艺设计所提供的实际荷载取用。

7后台

7.1演出用房

7.1.1化妆室应靠近舞台布置,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当在其他层设化妆室时,楼梯应靠近出场口,甲、乙等剧场有条件的应设置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2
人的小化妆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 M24~6人的中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4.0 M210人以上的大化妆室,每人不应少于2.5 M2

甲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4间,总面积不宜少于200 M2

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3间,总面积不宜少于160 M2

丙等剧场大、中、小化妆室均不宜少于2间,总面积不宜少于110 M2

2、
采光窗应设遮光设备。

3、
化妆室应设洗手盆,小化妆室每室一个,中化妆室每室不应少于一个,大化妆室每室不应少于二个。

4、
甲、乙等剧场供主要演员使用的小化妆室应附设卫生间。

5、
甲、乙等剧场的化妆室应设独立的空调系统或分体式空调装置。

7.1.2服装室应按男、女分别设置。甲等剧场不应少于4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60 M2;乙等剧场不应少于3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10 M2;丙等剧场不应少于2间,使用面积不应少于64 M2;服装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4M

7.1.3候场室应靠近出场口,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2.40M

7.1.4小道具室宜靠近演员上、下场口设置。

7.1.5甲、乙等剧场应设乐队休息室和调音室,休息室和调音室位置应与乐池联系方便,并防止调音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1.6盥洗室、浴室、厕所不应靠近主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室洗脸盆应按每6~10人设一个;

2、
淋浴室喷头应按6~10人设一个;

3、
后台每层均应设男、女厕所。男大便器每10~15人设一个,男小便器每7~15人设一个,女大便器每10~12人设一个。

7.1.7后台应设灯光库房和维修间,面积视剧场规模而定。

7.1.8后台跑场道地面标高应与舞台一致,净宽不得小于2.10M;净高不得低于2.40M

7.1.9当乙、丙等剧场后台跑场道兼做演员候场及休息用时,净宽不得小于2.8M

7.2辅助用房

7.2.1排练厅的大小应按不同剧种设定,当兼顾不同剧种使用要求时,厅内净高不得小于6.00M.

7.2.2乐队排练厅应按乐队规模大小设定;面积可按2.0~2.4 M2/人计。

7.2.3合唱队排练厅地面应做成台阶式,每个合唱队演员所占面积可按1.4 M2/人计。

7.2.4琴房每间一不应小于10.0 M2,应设置空调,保持室内温暖度恒定。

7.2.5排练厅、琴房不应靠近主台,并应防止声音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2.6木工间不应小于15M,宽不应小于10M,净高不应低于7M,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小于3.60M

7.2.7绘景间宜靠近木工间。长不应小于18M,宽不应小于12M,净高不应低于9M。沿墙设置吊杆,三面或四面设工作天桥。

7.2.8绘景间应设3~5个洗 笔水池,地面应防水并设排水设施。

7.2.9硬景库宜设在侧台后部,如设在侧台或后舞台下部,应设置大型运景电梯。

7.2.10硬景库净高不应低于6M,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门净高不应低于3.60M

8防火设计

8.1防火

8.1.1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超过800个座位的特等、甲等剧场及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宜设防火幕。

8.1.2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沿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本规范第8.3.2条规定设置水幕。

8.1.3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体。

8.1.4舞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体,而火极限不应于0.5H

8.1.5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恐怕是小于6 M2的前室,并应高甲级防火门。

8.1.6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靠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面积不应小于12 M2

8.1.7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观众厅(包括乐池)的天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不应低于A1级,当采用B1级装修材料时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4.1条规定。

8.1.8剧场检修马道应用不燃材料。

8.1.9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各界面构造均采用不燃烧材料。

8.1.10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当舞台高度小于12M时,可采用自然排烟,排烟窗的净面积不应小于主台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应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是地,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当舞台高度等于或大于12M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

8.1.11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上述装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并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8.1.12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以防火墙隔开,并不得开门窗洞;当设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上下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8.1.13机械舞台台板采用的材料不得低于B1级材料。

8.2疏散

8.2.1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口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靠近舞台;

2、
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口。楼座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出口,不足50座时可设一个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当楼座与池座疏散无交叉并不影响池座安全疏散时,楼座可经池座疏散。

8.2.2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双扇门,净宽不小于1.40M,向疏散方向开启;

2、
紧靠门不应设门槛,设置踏步应在1.40M以外;

3、
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折叠门、铁栅门;

4、
宜采用自动门闩,门洞上方应设疏散指示标志。

8.2.3观众厅外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度:室内部分不应大于18,室外部分不应大于110,并应加防滑措施,室内坡道采用地毯不应低于B1级材料。为残疾人设置的通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2、
地面以上2M内不得有任何突出物。不得设置落地镜子及装饰性假门;

3、
疏散通道穿行前厅及休息厅时,设置在前厅、休息厅的小卖部及存衣处不得影响疏散的畅通。

4、
疏散通道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5、
疏散通道内装修材料:天棚不低于A级,墙面和地面不低于B1级,不得采用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的材料;

6、
疏散通道宜有自然通风及采光;当没有自然通风及有光时应设人工照明,超过20M长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排烟。

8.2.4主要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连续踏步不超过18级,超过18级时,应加设中间休息平台,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段,并不得小于1.10M

2、
不得采用螺旋楼梯,采用扇形梯段时,高踏步端扶手水平距离0.25M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宽端扶手处不应大于0.50M,休息平台窄端不小于1.20M

3、
楼梯应设置坚固、连续的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85M

8.2.5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8.2.6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8.2.7舞台天桥、栅顶的垂直交通,舞台至面光桥、耳光室的垂直交通应采用金属梯或钢筋混泥土梯,坡度不应大于60°,宽度不应小于0.60M,并有坚固、连续的扶手。

8.2.8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应建在首层或第二、三层;

2、
出口标高宜同于所在层标高;

3、
应设专用疏散通道通向室外安全地带。

8.2.9疏散口的帷幕应采用B1级材料。

8.2.10室外疏散及集散广场不得兼作停车场。

8.3消防给水

8.3.1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800
个座位以上,特等、甲等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机械化舞台台仓部位,应设置消火栓。

  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时,闷面面光桥处,宜增设有消防卷盘的消火栓。

8.3.2超过1500个座位的观众厅的闷顶内、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观众厅、舞台上部(屋顶采用金属构件)、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和贵宾室应设置闭式自动喷火灭火系统。

8.3.3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的葡萄架下,应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超过800座的剧场舞台葡萄架下宜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8.3.4剧场内水幕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本规范8.2.1条规定设置的防火幕上部,应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2、
按本规范8.1.1条规定应设置防火幕有困难的部位,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应设防火分隔水幕。

3、
按本规范第8.1.1条规定宜设置防火幕有困难的部位,宜设防火分隔水幕。

8.3.5剧场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系统、雨淋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应按现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的规定执行。

8.3.6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在设置自动开启的同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雨淋阀和水幕系统的快开阀门,应位置明确,便于操作,并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装置。

8.3.7剧场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8.4火灾报警

8.4.1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观众厅、观众厅闷顶内、舞台、服装室、布景库、灯控室、声控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前厅、休息厅、化妆室、栅顶、台仓、吸烟室、疏散通道及剧场中设置雨淋灭火系统的部位。甲等和乙等的中型剧场上述部位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当上述部位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除外)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声学

9.1声学设计

9.1.1剧场设计应包括建筑声学设计;建筑声学设计应参与建筑、装饰设计全过程。

9.1.2扩声设计应与建筑声学设计密切配合;装饰设计应符合声学设计要求。

9.1.3自然声演出的剧场,声学设计应以建筑声学为主。

9.2观众厅体形设计

9.2.1观众厅每座容积宜符合表9.2.1的规定:

观众厅每座容积           9.2.1



剧场类别

容积指标(M3/座)

歌剧

4.5~7.0

戏曲、话剧

3.5~5.5

多用途(不包括电影)

3.5~5.5


设置扩声系统时,每座容积可适当提高。

9.2.2观众厅体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体形设计,应使早期反射声声场分布均匀、混响声场扩散,避免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电声设计应避免电声源的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声学装饰应防止共振缺陷。

2、
楼座下挑台开口的高度与挑台深度比,宜大于或等于11.2,楼、池座后排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8M

9.2.3观众厅声学设计应包括伸出式舞台空间。

9.2.4剧场作音乐演出时,宜设置舞台声反射罩或反射面。

9.3观众厅混响设计

9.3.1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设定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使用要求及不同体积,在500~1000Hz范围内宜符合表9.3.1-1的规定:

观众厅混响时间设置

使用条件

观众厅混响时间设置

歌舞

1.3~1.6s

话剧

(2000~10000m3)

1.1~1.4s

戏曲

多用途、会议

2、混响时间频率特性,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宜符合表9.3.1-2

使用条件

125Hz

2000Hz

4000Hz

8000Hz

歌舞

1.00~1.35

1.00~1.15

0.90~1.00

0.70~1.00

话剧

1.00~1.20

1.00~1.10

戏曲

多用途、会议
上列混响时间及其频率特性,适用于600~1600座观众厅。

9.3.2混响时间设计,采用1252505001000200040008000Hz等七个频率;设计与实测值的允许偏差,宜控制在10%以内。

9.3.3伸出式舞台的舞台空间与观众厅合为同一混响空间,按同一空间进行混响设计。

9.3.4舞台声学反射罩内的空间属观众厅空间的一部分,具有舞台反射罩(板)的观众厅的混响另行设计。

9.3.5舞台及乐池应作声学设计。

9.4噪声控制

9.4.1剧场内各类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执行。

9.4.2观众席背景噪声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甲等NR25 噪声评价曲线;

2、
乙等NR30 噪声评价曲线;

3、
丙等NR35 噪声评价曲线;

9.4.3设在群楼内或综合楼内的剧场,其振动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9.4.4升降乐池运行时的机械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应小于60DBA),其他舞台机械噪声,在观众席第一排中部小于或等于50DB(A)

9.4.5观众厅宜利用休息厅、前厅、休息廊等空间作为隔声降噪手段,必要时观众厅出入口应设置声阀、隔声门。

      侧台直接通向室外的大门,应避免外界噪声的干扰,必要时设隔声门。

9.5扩声系统设计

9.5.1扩声系统声学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GYJ25的要求。+

9.5.2主扬声器组的直达声供声应覆盖全部观众席。

9.6其他

9.6.1剧场辅助用房声学要求宜符合表9.6.1的规定。

剧场辅助用房声学要求

房间名称

声学要求

房间要求

混响时间

噪声(DB

净高

M

每席(间)

面积

m2

每席体积

S

T60

背景噪声

(NR)

隔声

(Rw)

声控室

净高2.8

10~12/

--

0.4(平直)

30

≥40

排练厅

净高≥6.0

--

--

--

35

≥45

乐队排练厅

2.0~2.4/

8~10

1.0~1.2

30

合唱排练厅

1.2~1.4/

5~7

--

35

琴房、调音室

净高2.8

≥10/间

--

0.4(平直)

30

≥45

同声翻译室

--

5~6/

--

--

35

≥45

10建筑设备

10.1给水排水

10.1.1剧场建筑应设置室内、室外给排水系统,并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10.1.2化妆室、卫生间、淋浴室等,宜设置热水供应装置,前厅或休息厅宜设置观众饮水装置。

10.1.3观众厅、乐池、台仓和机械化台仓底部应设置相应的消防排水设施。

10.1.4剧场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2.1剧场内的观众厅、舞台、化妆室及贵宾室,甲等应设空气调节;乙等炎热地区宜设空气调节;末设空气调节的剧场,观众厅应设机械通风。

10.2.2面光桥、耳光室、灯控室、声控室、同声翻译室应设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厕所、吸烟室应设机械排风。前厅和休息厅不能进行自然通风时,应设机械通风。

10.2.3剧场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参数名称

夏季

冬季

干球温度(℃)

24-26

20-16

相对湿度(%)

50-70

≥30

平均风速(m/s

0.2-0.5

0.2-0.3


10.2.4夏季采用天然冷源降温时,空内温度应低于30℃。

10.2.5采暖地区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冬季室内采暖设计参数应符合一月10.2.5的规定。

室内采暖设计参数

房间名称

室内计算温度(℃)

前厅

12-14

观众厅

14-18

舞台

20-22

化妆室

20-22


10.2.6室内稳定状态下的CO2允许浓度应小于0.25%(我国人体散发的CO2量可按0.02M3/.H计算)。

10.2.7剧场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甲等15 M3/.H;丙等10 M3/.H

10.2.8剧场内观众厅每人散热和散可按表10.2.8选用。演员和舞台工作人员的散热、散湿量可按中等劳动强度考虑。

剧场内观众厅每人散热量和散湿量

温度(℃)

16

17

18

19

20

25

26

27

28

29

30

显热(W/人)

88

83

80

77

75

60

56

52

48

43

38

潜热(W/人)

15

18

20

21

22

36

40

44

48

53

58

全热(W/人)

103

101

100

98

97

96

96

96

96

96

96

散湿量(g/.h

23

27

29

31

34

54

61

67

73

80

86

注:上表已考虑剧场建筑的群集系散。

10.2.9计算照明热量,应考虑剧种、灯具种类、灯具平均耗电系数及灯具位置系数等因素。

10.2.10剧场的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观众厅宜分系统设置,化妆室、灯控室、声控室、同声翻译室等可设独立系统或装置;

2、
集中式系统宜用淋水室或带淋水的表冷器处理空气;

3、
过渡季节应有不进行热、湿处理,仅作机械通风使用的可能;

4、
舞台上冬季应有防止下降冷气流的措施。

10.2.11剧场的送风方式应按具体条件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观众厅的气流组织应进行计算;布置风口时,应避免气流短路或形成死角;

2、
舞台送风应送入表演区,但不得吹动幕布及布景。天桥下设置风管应隐蔽;

3、
观众厅采用下送风时,应防止尘化。污物和水不得进入风口和风管。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不宜采用地下风管。地下风道应设置清扫口;

4、
舞台上的排风口应设在较高处,如有栅顶,应设在其上方。

10.2.12剧场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防火分区的送回风管道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中设置防火阀;

2、
风管、消声器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10.2.13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消声减噪措施,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席和舞台面的噪声应比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低5DB

10.2.14通风、空气调节及制冷机房与观众厅和舞台邻近时,应采取隔声措施,其隔声能力应使传递到观众厅和舞台的噪声比允许噪声标准低5DB。对动力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10.2.15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应设空气调节和排烟系统。

10.2.16舞台的送风支管宜采用可伸缩的软管,使送风口可以移动。

10.2.17观众厅闷顶或侧墙上部应设通风和排烟装置。

10.3电气

10.3.1剧场用电分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应包括甲等剧场的舞台照明、贵宾室、演员化妆室、舞台机械设备、消防设备、电声设备、电视转播、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

2、
二级负荷:应包括乙、丙等剧场的消防设备、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甲等剧场观众厅照明、空调机房电力和照明、锅炉房电力和照明等;

3、
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用电设备负荷均属三级负荷;

4、
事故照明和疏散标志应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装置,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0.3.2甲等剧场供电系统电压偏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为+5~2.5%

2、
电力为±5%、

10.3.3当舞台照明采用可控硅箱作调光设备时,其电源变压器宜采用接线方式为Δ/Yo的变压器。

10.3.4需要电视转播或拍摄电影的剧场,在观众厅两侧宜装设容量不小于10KW,电压为主220/380V三相四线制的固定供电点。

10.3.5乐池内谱架灯、化妆室台灯照明、观众厅座位排号灯的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10.3.6电声、电视转播设备应设屏蔽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屏蔽接地装置应和电源变压器工作接地装置在电路上完全分开。当单独设置接地极有困难时,可与电气装置接合用一组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但屏蔽接地线应集中一点与变压器工作接地装置联接。

10.3.7舞台演出过程中,可能频繁起动的交流电动机,当其起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过3%时,宜采用与舞台照明负荷分开的变压器供电。

10.3.8剧场各类房间照度的标准值宜符合表10.3.8的规定。

10.3.9剧场绘景间和演员化妆室的工作照明的光源应与舞台照明光源色温接近。

10.3.10各等级剧场观众厅照明应能渐亮渐暗平滑调节,其调光控制装置应能在灯控室和舞台监督台等多处设置。

序号

房间名称

照度(lx


序号

房间名称

照度(lx

1

楼梯走廊

15~30


13

理发室(头部化妆)

100~300

2

前厅、休息厅

75~200


14

排练室

100~200

3

小卖部、冷饮、存衣

50~100


15

布景仓库

15~30

4

厕所、卫生间

50~100


16

服装室

75~150

5

接待室

75~150


17

布景道具服装制作间

100~200

6

行政管理房间

75~150


18

绘景间

150~300

7

观众厅

75~150


19

灯控室、调光柜室

75~150

8

化妆室

50~100


20

声控室、功放室

75~150

9

服装室

75~150


21

电视转播室

75`150

10

道具室

75~150


22

消防控制室

70~150

11

候场室

75~150


23

水、暖、电、通机房

20~50

12

抢妆室

75~150






10.3.11观众厅应设清扫场地用的照明(可与观众厅照明共用灯具),其控制开关应设在前厅值班室,或便于清扫人员操作的地点。

10.3.12甲、乙等剧场应设置观众席座位排号灯。

10.3.13剧场下列部位应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
观众厅、观众厅出口;

2、
疏散通道转折处以及疏散通道每隔20M长处;

3、
台仓、台仓出口处;

4、
后台演职员出口处;

10.3.14消防控制室、发电机室、灯控室、调光柜室 、声控室、功放室、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配电间应设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50%。用于观众疏散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lx

10.3.15观众厅、前厅、休息厅、走廊等直接为观众服务的房间,其照明控制开关应集中单独控制。

10.3.16舞台监督台应设通往前厅、休息厅、观众厅和后台的开幕讯号。

10.3.17剧场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二类建筑防雷保护措施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该……执行”。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目次


1总则
45


2术语
49


3基地和总平面
50


4前厅和休息厅
54


5观众厅
57



5.1
视线设计
57



5.2
座席
61



5.3
走道
64


6舞台
66



6.1
一般规定
66



6.2
乐池
70



6.3
舞台机械

71



6.4
舞台灯光
74



6.5
舞台通讯与监督
76



6.6
演出技术用房
77



6.7
舞台结构荷载
78


7后台
79



7.1
演出用房
79



7.2
辅助用房
79


8防火设计
80



8.1
防火
80



8.2
疏散
84



8.3
消防给水
91



8.4
火灾报警
93


9声学
94



9.1
声学设计
94



9.2
观众厅体形设计
94



9.3
观众厅混响设计
96



9.4
噪声控制
98



9.5
扩声系统设计
99



9.6
其他
99


10建筑设备
100



10.1
给水排水
100



10.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0



10.3
电气
108










1总则

1.0.1本规范各章规定,在三个方面保证剧场设计的合理性,即安全、卫生及使用功能,要确保大理观众生命安全及卫生条件,同时还应满足观众视听要求及室内环境要求,满足演出工艺要求,在安全、卫生及技术合理方面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在剧场建筑设计中应遵照执行。

1.0.2本条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我国建国以来及解放前所建剧场绝大部分为箱形舞台、镜框式台剧场,仅有的个别大台唇舞台剧场如天蟾舞台,后来也改建成镜框式台口。新建的伸出式舞台仅杭州的东坡剧场,是附建于箱型舞台的。

      箱形舞台、镜框式台口剧场,舞台美术、舞台机械、舞台照明等工艺,正逐步发展、完善,建国以来已有大量的实践与研究。

      随着戏剧艺术的发展,以及与其他艺术手段(如电影、电视)的竞争,为了增强戏剧艺术表现力以及加强与观众的思想感情交流,舞台已不满足于镜框式台口限制。国外出现了伸出式、尽端式、大台唇式、岛式或半岛式等舞台。近年来我国很多种类戏剧表演也已经突出到台口以外,将乐池盖起来或设置升降乐池,扩大表演区,台口外两侧要求开门,满足演员在台口以外上、下场。在学术研究上,介绍这类剧场的信息较多,但在建筑设计、声学设计、灯光照明、舞台机械、通风空调等各专业技术领域内,还缺乏实质性的研究,实践上也很少有实例,还需要经过一段实践,总结出一些经验来才能作出一些规定。由于各种新型舞台在不同的技术领域里事业了很多特殊的要求,所以,本规范对伸出式舞台及岛式舞台,仅作出一些基本规定,这些规定在国外实践证明是成熟的,对于我国的国情,还要有一段探索、结合的时间。

1.0.3歌剧、舞剧和话剧、戏曲在观众演条件上不同:歌剧舞剧表演场面大,演员表演动作尺度大,表演区大,要求主台进深、宽度与高度大,舞美设计、舞台照明、与舞台机械设备均复杂,要求容纳较多观众,允许较选视距和较大俯角,而话剧、戏曲表演动作尺度小,表演区尺度小,要求能看清演员面部表情,所以要求视距较近,观众容量不允许过多,话剧的舞美设计与戏曲又有不同,目前也都在变化和发展中。目前有些戏曲表演逐渐吸取其他剧种舞美设计及照明技术,在设计这些剧场时,要注意到它们的不同与变化。

      目前,我国大部剧场用作各种剧种表演,以及开会、放电影、演奏音乐,但并不具多功能厅堂的条件,如可变座席布局、可变观众厅容积,可变的声学材料条件,还不能称为多功能厅堂,只能称之为多用途的厅堂。在设计此类剧场时,应该使其技术标准按其主要使用性质而定。

1.0.4划分剧场规模主要标准有两种:一种是根据观众厅面积进行划分。日本的“建筑标准法”和我国台湾的“建筑技术法规”(Uniform Building
Code
)、美国防火规范(NEPA National Fire Code)、加拿大国家建筑法规(NEPA building code)都是按人数规定聚集场所的规模,前苏联剧场建筑调计标准与技术规定(Hopmbin texhhe ycjiobhr hpoektupobahhr 3jlahhh teatpob)是将分了类别的剧场,根据人数确定其规模。我们采用以人数确定剧场规模,与防火规范协调,计算依据统一。

      我们将剧场规模定为四个类型是根据对全国剧场全面调查,综合建筑、声学等各方面的要求,经多次会议商定,其数据虽为约定性质,但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更便于按规模规定其技术标准。

      话剧剧场要求视距近,要看清演员面部表情,观众容量不能过大,以不超过1200座为宜。歌舞剧场面大,表演动作尺度大,可以允许较远视距,俯角也可以较大,因之观众量可以增大,但超过1800座以后视听条件均难保证。

      前苏联规定大型歌剧院1800座,大型话剧院为1200座。

      我国北京首都剧场观众容量为1227座,中央戏剧学院排演场为957座,原上海徐汇剧场是1238座,以上三者均为话剧剧场。

      北京天桥剧场是1601座,武汉歌剧院为1586座,南宁剧场1725座,以上均为歌剧剧场。

      伸出式舞台、岛式舞台剧场因视点低,视线升起较高,很难做成小型以上的剧场,一般是从100余座到数百座,但伸出式舞台和镜柜式舞台相结合的设计也可以做到1000座左右的多功能剧场。

105剧场建筑质量划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便于区别对待,保证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便于设计、验收;特等剧场是指代表国家的一些文娱建筑,如国家剧院,国家文化中心等,一般可不受本规范限制,其质量标准可根据具体要求而定,其他各等剧场的耐久年限、耐火等级、环境功能及舞台工艺设备等等级标准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的规定是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制定的,根据我国目前经济状况及技术发展情况,我们与防火规范高规及低规管理商定将丙等剧场耐火等到级从三级提高至二级。目前是可以做得以的。

      一个剧场用类别、规模、等级三种划分,就较清楚说明了剧场的性质、大小、档次、不单用大型、中型、小型笼统划分,这样就避免了混淆。

      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M2和观众容量不足300座说的是一回事。观众厅如按每人0.7 M2计,300X0.7 M2/= 210M2。这么大小规模的聚集场所,在防火、疏散等各方面也不必作很多处理,所以可不受本规范规定的限制。

1.0.6我国剧场设计逐渐完善,舞美设计及舞台声、光机械的设计、生产、安装、逐渐走向产业化,形成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形成一个行业,而剧场的土建设计应该满足这些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过去,大多数建筑师对这些是不熟悉的,因而造成一些返工,浪费了投资。为了使剧场设计更合理、更经济、建筑师和舞台工艺设计的密切配合提到日程上来,首先在剧场设计中,应设置舞台工艺设计这个专业(目前这个专业在资质注册、管理上还有待完善),由这个专业进行舞台工艺各个种的设计、土建设计应根据工艺设计师所提出的各种条件和要求进行设计,这样一可以避免各种失误,拿出合理的设计来。

2术语

本章是原附录1名词解释部分移到本章,又根据全国各地反馈意见增加和补充的,英文部分参照了1995年英国舞台技术协会“NEW THEATER WORD ”及我国中国舞台技术研究所搜集和整理的英、德、汉剧场词条,以及国家剧院各国参赛方案房间名称表整理而成的。由于国际标准中没有剧场这方面统一的规定,各中使用英文词汇不尽相同,暂以现在的英语词条作为推荐英文对应词。

3基地和总平面

301剧场建筑是一座城市或地区的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的标志和象征的建筑,在城市规划上应置以与其相适应的重要位置,但目前,在布点上,新老城市差别很大,老城市过于集中。剧场本身因投资有限,投资途径不一,剧场的位置对其经营有影响,剧场又搞多种经营,剧场的分布设置与居民成分、文化水平及地区的交通状况有极大关系,所以确定服务半径及万人指标,实际上是一种形而上学的做法。目前这个阶段只能提按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点。

302本条规定保证剧场有疏散的道路,并保证疏散道路有一定的宽度。

      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剧场至少有一面临街,宽度不得小于10M

      我国台湾“建筑技术规则”规定观众席1000 M2以内临街道路不小于12M1000 M2以上者临接道路不小于15M

日本建筑标准法援引东京都条例规定如下:




观众席面积

M2


A≤150

180<A

≤200

200<A

≤300


300<A

≤600


600<A

≤1200


1200<A

道路宽度

M

4

5.4

6

8

11

15


注:A为观众席面积

这种规定的实质是疏散观众占去的道路宽度在理论上不得超过道路通行宽度的一半,且余下的宽度量最小也不小于3M。这样的规定,较之英国伦敦公共娱乐场所规程(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PLACES OF PUBLIC ENTERTAINMENT IN GREATER LONDON)规定临接道路宽度不小于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更宽裕,保证街道通行的顺畅。

3.0.3对于剧场前面空地的规定,一是规定建筑后退红线的距离,一是规定留出0.20 M2/座的空地,其目的均在保证平时观众候场、集散对城市交通不致影响以及在灾情时迅速撤出剧场内的观众。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规定500座以上剧场应退后红线至少10M。根据调查我国新老城市剧场用地状况差别很大,在大城市中,一般剧场用地紧张,不易达到此数字,经多次会议“约定”减少此值。

      日本建筑标准法规定,在观众厅面积小于或等于300 M2时,剧场建筑应后退红线1.5M;超过300 M2,观众厅每增加10 M2,后退距离增加2.5CM,其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0.025


d
=
1.5+[A(
观众厅面积)-300] ×
10
m

  台湾亦有类似的规定,其规定为观众听搂地面积在200㎡以下,应自建筑红线退缩1.5M,超过200㎡时,按每增加10㎡增加2.5㎝,即:



                   0.025


d
=
1.5+[A(
观众厅面积)-200] ×
10
m


观众厅面积为1000 M2,即相当于1500座的观众厅,如按上式计算,则后退距离为3.5M,这个数目是很小的,其原因是台湾和日本城市用地更紧,故规定极为苛刻,相反前苏联规定就过宽,前面不小于10M,两侧不小于20M,这与其国土广阔有关。故规定这个数字应与本国国情相吻合。

      如果后退红线不少于6M,按其临街长度与后退红线距离计算与留出0.20 M2/座空地是吻合的。

      据我们调查,一些老的大中城市,如上海、广州、长沙等地一些老剧场正面及侧面均未退后红线,甚至交叉口也是压红线而建的。这样,在疏散上给城市交通带来很大的压力,造成城市交通阻碍滞,一旦发生灾情,更为危险,所以我们作了第二款的规定。

3.0.4剧场建筑位于两条道路交叉口的地方时后退了红线以后,如果还不能满足车行视距的要求,那么应该再向后退。

      各种等级道路车行视距规定不一,这里不好规定一个固定的数据。另外各地规定主要出入口距弯道切点或20M,或15M,在没有统一的规定之前,我们只规定主要出口及疏散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要求。

3.0.5剧场应该设置停车场,但由于基地狭小,不足以设置停车场时,应该由城市规划统一考虑设置停车场。

3.0.6剧场一般居于城市重要位置,又是大量人流瞬时聚集场所,要求处理好剧场人流车流与城市人流车流关系,在总平面内还要处理好内部人流、车流的关系,即观众和演员、后勤的关系,运输布景的车辆最好与观众人流分开,直接到达剧场后台的景物出入口,与辅助设备用房的关系功能应分区明确,互不干扰。

3.0.7剧场总平面内部道路和空地及照明设置均应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辆通行及使用的要求。

3.0.8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绿化面积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5%,儿童剧场不小于50%,但根据我们对全国剧场的调查,很多剧场做不到,故未定量规定。目前,逐渐强调环境设计及绿化的重要性,我们作了修改、强调绿化。

3.0.9在基地较宽裕的情况下,凡机房、冷冻间、空调音、锅炉房等有振动和噪声的房间可以单独建。我们对上海的老剧场调查时发现,很多老剧场或改建以后的老剧场建筑覆盖率是100%,即没有任何空地,辅助设备用房均设在主体建筑内,甚至一个风机房都要分设在两、三处,边楼梯间下的空间也作为设备用房。

      这两种情况下都应该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消声或减振,或满足一定间距要求,避免对观众厅和舞台的干扰。

3.0.10演员宿舍及餐厅厨房等本不应建在主体建筑内。伦敦娱乐场所技术规程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我国新建的剧场有很多把后台演员化妆室上部建成演员招待所,有些还设了食堂,例如哈尔滨的北方剧场和改建的上海大舞台剧场。我国剧场投资紧,基地窄,为充分利用空间,把演员宿舍、餐厅厨房建在主体建筑中数量较多,它们对演出有干扰,在防火上也不安全。因此规定要形成单独的防火区,且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和出入口,互不干扰。

3.0.11体现对残疾人的关怀,给残疾人到剧场活动提供方便。

4前厅和休息厅

4.0.1~4.0.3根据调查,有关前厅和休息厅的数据相差极大,我们把一些不合理的个别数据去掉,找出一些数据来比较。

      前厅由0.04 M2/座到0.44 M2/座,其间相差11倍。

      休息厅由0.1 M2/座到0.75 M2/座,其间相差7.5倍。

这两个量在数学上是一个模糊量。由于影响因数很多,例如观众的社会地位不同,地方特点生活习惯不同,气候条件不同,建筑师的手法不同,而使其成为不确定值。剧场建筑很多量的规定含有这种随机成分,其数值大多属于“约定”性质(含有人们主观规定的成分——即通过某些机构、团体或权威提出,由某些会议或审查机构认可,通过并予以颁布)。


1954
年建筑设计规范规定门厅为0.2 M2/座,休息厅为0.3 M2/座。

      前苏联规范规定:前厅0.27~0.18 M2/座,休息厅为0.3 M2/座。

      前民主德国规范规定:前厅0.15~0.18 M2/座,休息厅0.3 M2/座。

      美国防火规范规定:站立空间或等候空间0.27 M2/座。

      加拿大国家建筑法规定:站立空间0.4 M2/座。

      以上规定范围相近,但对同一数据有不同的规定。

      我们把对全国各地剧场调查数据拿来进行粗略的分析:将54个剧场的前厅每座面积加起来平均值X=0.19 M2/府。

      48个剧场的休息每座面积加起来取平均值X=0.272 M2/座。

      以上数据与前民主德国规定近似。

      为了更精确地确定这些数值,我们按聚类分析方法取首都剧场、杭州剧场等10个档次较高的剧场作为甲等剧场数据分析:

前厅:计算平均值公式:

       

X = N

         
























由此看到剧场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其面积在0.2~0.5 M2/座之间变化。

本规范本条的规定是参照这些调查数据又开了很多会议,由一些专家、权威讨论决定,含有“约定”的性质。规范只规定下限,在认为目前现状数据偏小时,可以稍稍“提高”一点;认为偏大时,可稍稍压小一点。

4.0.4前苏联规范规定存衣为0.04~0.8 M2/座,其他国家规定类似。我国剧场设置存衣较少,南方应考虑存放雨具。随着生活提高,逐渐会增加存放衣物的要求,例如北京地区剧场及音乐厅在冬季开放暖气后大衣就很不好处置。我们仅规定下限。

4.0.5各国规范对吸烟室作了类似的规定,一般每座不少于0.07 M2且总面积不小于40 M2,并设排风装置。我国专设吸烟室的较少,大多是规定在观众在不准吸烟,在前厅和休息厅允许抽烟,这仍然会造成环境污染,因为剧场演出幕间休息时间较长,到前厅和休息厅去的人较多。

4.0.6各等剧场都应设置厕所、卫生间。设在主体建筑内时一般放在观众厅的两侧。为避免污秽气息逸入观众厅,规定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新建的较大型剧场往往将厕所设置在前厅下面,如漓江剧场和安徽剧场。

       本条卫生器具的规定,是参照给排水设计手册、前苏联规范和伦敦公共娱乐场所规程编写的。由于生活习惯不同,国外规定的数值较低。据调查,我国剧场厕所及卫生间装置,新建的优于老剧场,但不敷使用的居多,距本条规定数目不足的剧场为数不少。

       考虑对残疾人的关怀,公共建筑均应设置残疾人设施,故有第三款的规定。

5观众厅

5.1视线设计

5.1.1视线设计是观众厅设计中重要的一环,要保证观众在舒适状态下,看清舞台面上表演区的表演。不论采取何种方法、何种参数设计视线,均应保证这一最低限度的要求,这是保证观众卫生与健康的基本要求,过去我国建筑设计规范未作规定,其他西方国家也未作规定,只有前苏联和前民主德主作了规定。

       本节所规定的视线标准,主要是针地镜框式台口剧场制订的,对于伸出式、岛式舞台,目前实践尚少,实质性的技术研究工作也做得不多。这些类型舞台因视点前移或视点降低,视线急剧升高。关于这些类型舞台剧场的视线设计,目前只作一些基本的规定,待进一步实践和研究后,再作详细规定。

       视线设计应保证观众的卫生与健康,和观看演出的效果,但在实际工作中视线遮挡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大多数剧场设计中都在不同程度上允许部分遮挡,完全无遮挡的视线设计会带来观众席升起过高,提高工程造价,限制观众厅的规模。因此允许遮挡,但将遮挡在数量上限制在允许的限度内,这就是本条规定的意义。我们规定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最偏座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的表演,而避免提水平控制角的概念。

       前苏联规定的水平控制角35°~45°,前民主德国规定28°或二B规律(即在舞台中轴线上二倍台口宽度的一点,连台口两侧所形成的区域为座位布置区,不涉及舞台深度),

或美国HAROLD BURRIS-MEYER &EDWARDE.COLE 提出的台口线100度以内为座位布置区。这些都是定量地限制偏座,避免过偏座位引起视线水平遮挡。但据我们对国内30个剧场调查,由于台口变宽,我国剧场水平控制角其中有12个等于或大于48°,占总数的40%,超过50°的占有9个,占总数的30%,有些水平控制角在45°以内,但座位布置却超出45°的范围。因此,无论28°、35°、45°、48°的规定都失去了意义。规定的域值过宽,等于没有规定。另外设置了假台口的剧场一般均为档次较高的剧场,其水平控制角如以缩小了的尺寸来量度,那么将产生大批偏座,否则规模就限定很小。


用一个精确的量说明一个模糊量恰恰是违反了模糊数学中的“分析不尽原理”。用一个模糊概念表达一个模糊量地是适当的。

5.2.1设计视点的选择,与视线设计质量及视线升高有较大的关系,在镜框式舞台剧场设计中一般习惯将视点定在大幕投影线的中心,就保证能看清大幕线以后舞台面上的表演。近年戏剧表演艺术发展要求突破台口,到台口线以外去表演,或设升降乐池,或在乐池上加盖板,或牺牲前几排座位加盖临时台子,因此有第二款的规定。具体前移多少,即要照顾到导演、舞美的求,还要结合工程全面考虑,因为视点前移,会引起视线升高变陡。岛式舞台表演区较小,所以定在表演区的边缘。


本条第4款的规定是定量地限制垂直遮挡,提高视点,也就是承认视点以下可以看不清楚。视点后移,则视点前面可以看不清楚,但提高视点和视点向大幕内后移都可以使视线升高曲线变缓,从而降低最后升起的高度,在工程实践上是有意义的。但具体规定“量”的时候,争论较多,我们参加和召开的多次会议也有不同的意见,又经广泛地调查,反复讨论,确定了目前的数据,可以运行。


广州友谊剧场的视线升高是将视点提高了30CM,池座最后升高2.0M。这种水平在我国较普遍,目前也是行得通的。

5.1.3视线设计无遮挡,要求后一排观众视线穿过正前方最紧邻的观众的头顶。根据过去对我国成年人眼睛至头顶(不带帽)测量的平均值为12CM。我们对于视线升高常数作了这样的规定之后,便于以后的计算。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座席就应该错排,才能保证视线从紧邻前排的两个脑袋之间穿过,直接看到视点。这是因为每排视线升高12CM,视线升高很大工程造价提高。采用错排,C值按隔排12CM取值,视觉质量降低不多,但视线升高可以降低不少,这是常用的方法,在一些中、低档的剧场,是可行的。而采用每排12CM的工程实例较少。


前苏联规范规定歌剧院中的I级剧院C值不小于8CM,II级剧院不小于7CM,话剧院中的I级剧院不小于7CM,II级剧院不小于6CM。


第3款的规定是因为青少年C值虽小于12CM,但身高在7-13岁之间,由于发育迅速,年龄不同而差别很大,因而坐着的儿童眼高不是一个常数,而是一个变化很大的数值。各地儿童剧场、青少宫剧场反映,由一个学校组织集体按年级入座,这个问题还不是很严重。若自由入场或数个学校集体按年级入座,问题就暴露出来了,遮挡严重,小一点的儿童就坐在扶手上。为保证儿童身心发育正常,在设计儿童剧场时,其视线设计在可能条件下取高值。


伸出式舞台、岛式舞台表演区较小,规模也较小,视点又低,所以视线升高应采取较高标准。这类舞台视线升起很陡,所以具体采用什么值还应看具体工程具体要求。反复计算设计,求得合理方案。


第四款的规定有两个意义,一是当观众厅音质要求较高,以自然声为主时,采用较高的C值,地面升起坡度较大,有利于观众对直达声的吸收,另外也避免观众对声音的掠射吸收及排距共振。


前民主德国规范中提出:“座位升高,对于音响具有同样意义,正如至于视觉质量一样”。要安排这样一个试验不易,因为要在各界面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座椅的高度不易办到,至少在目前的条件下是不易办到的。我们可以从以前成功的例子反证过来,古代希腊剧场如底奥尼赛斯剧场和埃庇达鲁斯剧场的升起坡度是1:2和1:2:3在露天条件下,上万名观众听得清楚,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5.1.4舞台面的高度影响设计视线升高高度,舞台面愈低、视线升起愈高;舞台面愈高,则视线升起愈低,但舞台面高度不得超过第一排观众坐着时的眼高。这个数值据调查在1.1-1.5M之间。舞台面比观众坐着眼高稍低,视觉效果较佳。


1954
年我国建筑设计规范规定舞台面高在0.9-1.0M.


据我们调查,我国剧场舞台面高度大部分在1.0-1.1M,0.6M和1.35M的有极个别的例子。


伸出式舞台台面在0.30-0.60M,岛式舞台台面小于0.30M,均为国外实践的情况,我国这类实践很少,唯一建起的杭州东坡剧场的伸出式舞台是附在镜框式舞台上的,与主台平。


我国古典戏台面高度较高,大多在2.0M以上,那是因为站着看的缘故。

5.1.5最远视距是衡量观众视觉质量指标之一。规定最远视距的因素之一是满足视觉生理学的要求。正常视力的眼睛,能看到的最小尺寸或间距等于视弧上的一分的刻度,换算成空间量度,距离15M可以看清最小尺寸0.4CM,距离30M可以看清楚的最小尺寸为0.9CM。


要看清面部表情及化妆细部,不考虑其它因素,应使最远视距不超过20M,要观看真人的表演,最大不应超过30M。


决定观众厅最远视距因素还有观众厅的规模,其规模又受制于多种因素,此问题与技术无关,以可能单从视觉生理学一方面考虑。


1954
年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最远视距不宜超过30M。


前苏联规范规定歌剧院I级剧院不得超过30M,II级剧院不得超过33M,话剧院I级不得超过24M,II级不得超过27M。


我调查的几个典型例子:


歌剧剧场:


原天桥剧场
30M


可国剧院
34M


杭州剧场
37M


漓江剧场
29.9M


话剧剧场:


首都剧场
28.8M


中央戏剧学院排演场
27M


原徐汇剧场
31M


上海艺术剧场
21.5M


根据以上情况,又召开多次会议,我们规定了一个下限,歌舞剧场最远视距不超过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超过28M。

5.1.6当视线升起过陡,楼座观众俯角超过30°时,从视觉生理学角度来讲,观众分辨形状能力就迅速减弱,另一方面,升起过陡,例如当排距为80CM,按30°计,每排就须升高49CM,对观众是不安全的。英国伦敦娱乐场所中规程中规定俯角不得大于30°正是从“安全”这个角度出发的。


我国剧场大多是池座加一层楼座,俯角最大也不会超过20°。原先有两层楼座的剧场,如上海大舞台和天蟾舞台,在改建时都将二层楼座改掉了,我国也有马蹄形多层包厢,这座包厢一般不超过两层,上面的一层包厢一般也不给观众用,而给灯光用。我们规定靠近舞台的包厢和边楼座不大于35°的俯角,是考虑到视距近了,在俯角规定上放宽了。

5.2座席

5.2.1观众厅每座面积是衡量观众厅设计合理与否的一个指标。其本身虽然也不是确定值,然而它的参变量不多,变动幅度不大,影响其变化的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座位及其排列方式,如软椅与硬椅之别,排距大小之别,长排法与短排法之别等等,二是走道面积。


美国防火规范人身安全一章规定,设置固定座位的,按固定座位的数目和需要服务性过道空间决定;没有固定座位的,按0.65M2/座计算。美国统一建筑法规规定没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按0.64M2/座计算。


加拿大建筑法规规定,固定座位按实际情况定,没有固定座位的空间按0.75 M2/座计算。


前苏联剧场规范规定,观众厅面积在0.65-0.70 M2/座之间取值。前苏联电影院规范规定包厢每座面积0.85 M2/座,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包厢每座面积不超过0.75 M2,但池座及楼座均未规定。


这里我们采用另外一种方法进行验证。在全国剧场调查资料中,67个剧场的观众厅每座面积平均值为0.608≈0.61 M2/座。


在我们调查的67个剧场中,观众厅每座面积在0.55-0.65 M2/座的有40个,占总数的59.7%,说明这个数据有很大的现实性。在目前经济条件下,我国剧场采用硬座、短排法较多,与其他国家相比,每座面积较小,所以目前来讲,规定甲等剧场不小于0.8 M2/座,乙等不小于0.7 M2/座,丙等不小于0.6 M2/座是符合国情的。

5.2.2采用固定座椅是为疏散时,尤其是发生事故紧急疏散时避免造成混乱。建筑设计规范规定250座以上不得采用无靠背的座位,并均需固定于地面。伦敦规程规定第一排座位和最后一排座位及靠近出口的座位必须固定,其他可以为活动座位,也都是这个意思。小型包厢人数不超过12个,因人数有限,不致造成混乱,故可不固定。

5.2.3本条规定是允许最小尺寸。各国规定略大于这个数目。这次修订,根据我国现在的情况,稍稍提高,与国际标准相近。

5.2.4排距规定,一方面影响观众观看演出舒适程度,一方面影响观众疏散,还影响观众厅视线升高。采用合理参数,对节约面积及降低观众厅地面升高均有关系。


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排距不小于80CM(指短排法)或排间净距不小于35CM。前苏联规范规定软椅排距不小于90CM,硬椅排距不小于85CM。有些国家(如美、英)不规定排距,而规定前排间净距。伦敦规程和美国防火规范规定,前后排无阻碍间隙为30.48CM,香港娱乐场所规程规定30CM,日本东京都条例规定排距不小于85CM,大阪条例规定排距不小于80CM,台湾规定不小于85CM。


美国防火规范规定,长排法每排18座-46座时,排间净距为45.72CM-55.88CM。当排间净距由30.48CM增至50CM时,短排法就成了长排法了。这正好说明长排法和短排法的辨证关系。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经过几次会议讨论,规定了本条数值。


在台阶式地面,因椅背有100°-106°的倾斜,对疏散观众的膝部有影响,所以要将排距适当增大。靠后墙设置座位时,因为同样原因,要将排距放宽12CM以上,否则,就等于缩小了排距。


长排法在国内使用不多,且宜在规模较小的剧场采用。

5.2.5每排座位数目的规定是与防火规范规定相协调的。防火规范最近规定已经较原来规定放宽了,但据调查,仍然有大量剧场大大超过了这个规定。我们根据这一情况规定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个座位,排距增大25MM,使得在增加座位时,排距加宽。美国防火规范规定,双边走道不超过14个,单边走道不超过7个。苏联规定双边走道不超过16-20个,单边走道不超过8-10个。因剧场级别而异。据我们调查,国内剧场远远超过各国规范的规定数目。


伦敦规程规定超过限额14个或7个时,每增加一个或两个座位,排距增加1英寸(2.5CM),前苏联规定超过20个排距增加5CM。我们认为前者的方法优于后者。我们参照这种方法规定,超过一个限额排距增加2.5CM,但最多不超过22个和11个,这样就便使此顶规定更合理。


我国防火规范在字义上没规定长排法,但它规定了当排距增至90CM时可增至50个座位,实际上当排距90CM时,排间净距已达50CM,满足长排法的要求。

5.2.6为残疾人欣赏文娱表演提供条件。

5.3走道

5.3.1观众厅走道与出口的布置与联系,应顺畅地将近负担片区的观众迅速地疏散出去,避免迂回、交叉,宽度按每100人0.6M,与防火规范协调。

5.3.2池座第一排距乐池栏杆的距离除满足通行疏散外,尚应保持一定距离,避免过近,水平视角过宽(正常人的水平视角为40°),导致观众转头过频,引起疲劳。前苏联规范规定,根据剧场等级性质不同,池座前排观众距离水幕线不小于4.5-6M。把台唇、乐池及第一排距乐池距离加起来恰好5M左右,不设乐池时将台唇与1.5M相加。在3M左右,稍稍小于这个规定值;如果将残疾人设在前排时,排距以外与乐池栏杆为1.00M时考虑残疾人轮椅行动及回转尺度要求,就应再加0.50M。

5.3.3排数的规定是与防火规范协调的。台湾规定为15排,在排距碱地95CM者为20排。苏联规定I级剧场为16排,II级剧场为20排。

5.3.4关于走道的规定


美国防火规范规定的基数小,规定较宽,服务60座以上单侧有座位,走道为91.44CM宽,双侧有座位为106.68CM宽,且朝出口方向每增加1.52M,宽度增加3.8CM,服务60座以下的走道不小于76.2CM宽。


英国伦敦规程规定双边座位的纵走道不小于1.06M宽。香港规定1.05M宽。日本东京都条例规定不小于1.20M宽,且每增加60 M2观众厅面积,走道加宽10CM,大阪条例规定不小于1.20M,每增加50 M2观众厅面积,走道增加15CM宽。


台湾规定双边有座位,走道不小于0.95M宽,单边有座位走道不小于0.60M宽。


前苏联与我国建筑设计规范均规定每100人0.60M宽,前苏联规定两侧有座位的过道按等级不小于1.20M和1.10M宽,单侧有座位的过道按等级不小于1.00M宽。


从以上数据看,除美国规定较宽外,其余变动范围不大,美国规定过道随长度增加来增加宽度更辨证一些。

5.3.5有关坡度的规定,各国规定相差甚大。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室内坡度不大于1:6,台湾规定不大于1:10,但长度小于3M者可1:8;前苏联规定不大于1:7,出口处不大于1:6;美国规定不大于1:8;伦敦及香港规定不大于1:10。由此看出,这个量也是一个模糊量,如果给一个确定值,也是一种约定关系,我们确定不大于1:6,是与其他相关规范相协调。

5.3.6楼座中间横过道因升起的坡度,前面露出半个椅背,观众在疏散时容易翻过去。看台侧面临过道处是指穿过楼座的疏散口的两边和后面,如不设栏杆,疏散的观众会跌下来。另外,凡高度超过50CM的台阶都应加设栏杆。竖固的栏杆系指钢或钢筋混凝土之类的栏杆。

5.3.7楼座及包厢栏杆的高度,尤其是侧座,对视线的影响是非常敏感的,各国规定不尽一致。美国防火规范规定不低于66CM,英国和香港把它分成两部分即实心部分实心部分上的护栏。伦敦规定实心部分不低于68.58CM,实心上护栏不低于91.44CM,香港规定更高,实心部分上的护栏应高于地面1.1M,这种标准易于引起视线遮挡,前苏联规定不低于75CM,没有明确实心部分与空心部分,我们根据目前实践,推荐不超过85CM

       楼座或包厢栏杆的设计应防止观众把小东西落下去,打伤下面观众。

6舞台

6.1一般规定

6.1.1主台净高是指舞台面舞台上部最低构件下皮的高度,此高度必须满足于台口的幕布和软景,吊在舞台上空不被前排池座观众视穿的要求,也相当于吊杆在舞台上运行时所必需的空间高度。

前苏联1958年《剧院设计标准与技术规定》

对剧院的容量和舞台尺寸规定                                       (单位:M

剧院种类


观众容量


台口


主台





进深

净高

小话剧院

600~800

10

6

21

18

16

800

11

6

21

19

17

中话剧院

1000

11

6

21

19

17

1000

12

7

24

21

20

大话剧院

1200

12

7

24

21

20

小歌剧院

1000

12

7

24

21

20

中歌剧院

1200

12

7

24

21

20

1200

14

8

27

22

22

大歌剧院

1500

15

9

30

23

26

1800

16

10

33

24

28

前民主德国1956年《剧院建筑规范及数据》(单位:M

台口

主台




进深

净高

12~16


台口宽+2X4

3/4主台宽

2(台口高)+4

台口尺度的确定与观众容量及剧种有关,主台尺度与台口有关。

从国外资料看,歌剧舞剧剧场,台口宽度为12~16M,台口越大,舞台尺寸也随之加大。

       剧场观众容量太小,满足不了需要,也不经济。观众容量过大,由于人视觉和听觉生理条件不限,不能保证良好的视听条件,不易获得良好的艺术效果,大量调查证明:

       话剧戏曲剧场:800~1200座为宜。

       歌剧舞剧剧场:1200~1600座为宜。

       本条所规定的舞台尺寸,是经过在国内外调研,多次与全国各演出单位反复磋商讨论,结合我国经济状况,通过几次会讨论同意的“约定”值。

6.1.2台唇边沿到台口线的距离和耳台边沿到台口侧墙的距离,如小于1.50M不安全。在调研中得知,由于台唇和耳台进深不够,从台唇和耳台跌落到乐池的人次不少,造成不良后果,特加大尺寸,确保人身安全。

6.1.3台面反光,影响观众视线,故台面宜刷无光涂料。台面不宜使用硬木地板,因为台面太硬、太滑,对舞蹈、武打和杂技表演不利,容易摔跤挫伤。

6.1.4滑轮梁是舞台上空悬吊设备不可缺少的构造设施,栅顶是安装、检修悬吊设备不可缺少的工作层。过去许多剧场建设过程中都没有进行舞台工艺设计,大多数剧场是在建成后才考虑安装吊杆等设备,因此只能利用层架下弦做栅顶,安装滑轮,不仅层架的荷载不够,受力不合理,而且影响钢丝绳穿行,吊杆数量相应减少,使用不便,安装检修困难。

       现代剧场的舞台屋架、滑轮梁、栅顶应当按照舞台工艺统盘考虑,针对功能需要分层设置,才能使用方便,达到满意的效果。

1前苏联《剧场设计标准与技术规定》主台上空的净高为台口高度2.6~2.8倍。前民主德国《剧院建筑规范数据》规定主台净高为台口高度的2倍加4M

2栅顶缝隙除满足固定的悬吊钢丝绳和电缆通过外,还可以在舞台上空任何位置临时增加悬吊点,满足使用要求,缝隙不得大于30MM,是为了行走安全。德国和奥地利标准栅顶缝隙规定不大于30MM

3前苏联规定滑轮梁上面要有0.40M空间,栅顶到滑轮梁的工作高度为1.8M

4在演出进行中或幕间抢景时,主台表演区周围照度不够,如果用铁爬梯不安全,舞台上出现过使用垂直铁爬梯。也有的剧场在一层天桥设铁制工作梯上栅顶,但位置选择不好,占用了安装吊杆的位置,特别是舞台上最需要吊杆的位置装不上吊杆,非常遗憾。深圳华侨艺术中心,将台口两侧上耳光面光的楼梯间,一直向上延伸到各层天桥,直达栅顶,向下可通往乐池和台仓,非常好用,可资借鉴。

       国外舞台上大多都设有工作电梯,使用极为方便。

6.1.5不少剧场主台四周都设置了天桥,岂不知台口上面的天桥妨碍了防火幕、台口纱幕、升降大幕和假台口的安装和使用。有的做完了还得拆掉。故主台上只能在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天桥,如因特殊需要,在台口内侧设置天桥时,则在台口位置也应是断开的,特别在台口两侧要留出大幕的存放空间。

       天桥边沿的护板,是防止东西掉下去伤人。一层天桥主要是安装侧光灯使用,有的剧场将电动吊杆操作台和控制柜也安置在一层侧天桥,非常拥挤,灯光人员与吊杆操作人员相互影响,干扰工作,因此建议甲、乙级剧场不得少于3层天桥。第一层给灯光使用;二层安装电动吊杆操作台和控制柜(或为手动吊杆操作平台);三层安装电动卷气扬机(或为手动吊杆增减配重铁平台)。丙级剧场如只做2层天桥,则应在一层侧天桥上面设置电吊杆专用控制室。安装后动吊杆的剧场,吊杆配重铁块大都集中堆放改造,将手动吊杆改为电动电动吊杆。然而安装卷扬机的天桥在吊杆负重时受力向上,因此出现天桥断裂现象,非常危险,不得不加固或返工重做,为此结构设计应考虑天桥受力的变向荷载。

       如第一层天桥高了,侧光投射角不好,低了则防碍布景出入,因此设计时应当慎重考虑和确定第一层天桥的高度。

       在调研中看到有些天桥栏杆倾斜或临时加固,原因是剧团常在侧天桥栏杆上安装二道幕或系物,方向坚拉或斜吊,这是不允许的;如果考虑水平荷载,栏杆就必须斜撑,这就影响天桥的使用和通行。

6.1.6调研中发现有的剧场未设护网,发生过配重块掉下伤人的情况,应当引起重视。

6.1.7有的剧场在主台后墙开门,演员和工作人员出入,影响天幕效果。如门的高度不够,妨碍演员的高头饰上下场。

6.1.8许多剧场侧台外门门缝漏光,不隔声,不保温,影响演出效果。

6.1.9后舞台安装吊杆条件包括:滑轮梁、工作桥、工作梯的位置和使用净高等。

6.1.10在调研中看到有的剧场虽有台仓,但台仓层高不够,工作人员要低头弯腰在台仓内工作,出入口太小,位置也不好,只能容纳一个人钻入,上下极不方便,如遇火警或紧急疏散非常危险。

6.1.11
1、伸出式舞台如附在镜框舞台设置,在台口以外有相当大的表演区,伸出部分舞台两侧没有副台,由于上场演员较多,在演出完毕后撤离速度较慢,故应该在台口两边增设2个上下场台口,加快换场速度,也可加强演出效果。

2、伸出式舞台上空顶部和观众厅顶部是相连通的,舞台上部很难安装舞台吊杆,所以,要在舞台上部加装吊点机械设备以利于演出使用。

3、表演区在进行灯光设计时除顶光和脚光外,还应按常规舞台考虑面光和两侧灯光,尤其两侧灯光更应注意,因为两侧都有观众,所以两侧灯光显得更为重要。

6.1.12岛式舞台四面环绕观众,在设计时应该严格按照舞台工艺进行设计,台面与镜框式主舞台要求一致。岛式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顶部为一整体,所以,很难在舞台上部加装舞台吊杆等设备,因此要求在设计时考虑加装吊点机械设备。在灯光设计时,除顶光和脚光外,还应考虑舞台四周四个方位均应设置灯光。因为演员有可能面对不同方向的观众进行演出。表演区上下场通道规定主要考虑演出时,加快演员上下场的速度。

6.2乐池

6.2.1
前苏联标准 :乐队每人不得小于1.2M3


剧院种类

观众容量

乐队人数

乐池面积

能演歌剧的话剧院

1000

50~60


60~70 M3


1500

歌剧院

1500

70

84 M3


2000

84

100 M3



前民主德国标准:乐队每人平均1.2M3


剧院种类

乐队规模


剧院种类

乐队规模

小歌剧和话剧院

38~42

大歌剧

76

歌舞表演

52

特殊编制

96~120

我国乐队人数与剧场规模、剧种及各种乐队传统习惯有关,可参看下表

剧种名称

使用乐队种类

乐队规模

一般歌舞剧

双乐队

60人左右

大型歌舞剧

三管乐队

80~120

小型歌剧、儿童剧

单管乐队

30~40

京剧

京剧乐队

8~30

6.2.2乐池开口进深如小于乐池进深的2/3,声音出不去,效果不好。

6.2.3乐池太深,声音效果不好,太浅又影响台唇下面的净高。乐池地面高度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好要满足乐队使用,又要考虑结构上的可能及声学上的要求,作设计时应详细推敲。

6.2.4如乐池只在一侧开门,乐队上下拥挤,中间开门影响楼座视觉,如规定乐池应两侧开门。规定门的净宽和净高是为定音鼓、低音大提琴的出入。

6.3舞台机械

       机械舞台在我国起步较晚,解放前的机械舞台极少,哈尔滨铁路系统有两个前苏联蕈形转台,大连有一个日本蕈形转台。但都不能使用。


50
年代北京首都剧场设置了一个伞状转台,虽然功能比较简单,但由于是院场合一,所以经常使用。北京人艺用转台演出的戏有《带枪的人》《青年一代》《伊索》《武则天》《渔人之家》等。


80
年代初,中央戏剧学院实验剧场自己设计建造一个带升降倾斜块的鼓筒式转台和气垫车台,在我国戏剧舞台上增添了新的科技内容。当时演出的剧目有《奥迪普斯王》《桑树坪纪事》《斯加班的诡计》等。

       80年代中期,北京建造的中国剧院是一个功能较多的机械舞台,它包括:


4
个单层升降台


4
个双层子母台


6
块车台


5
个装在升降台上的小转台

使用这个机械舞台演出的音乐舞蹈史诗《中国革命之歌》给舞台美术增添了许多动感艺术效果。

       80年代中期,四川省成都市建造的锦城艺术宫也安装了我国自行设计和制造的升降台。


80
年代末,深圳大剧院从英国进口一套推拉升降转多功能混合机械舞台,由于剧院没有自己的剧团,加上其他原因,该机机械舞台一直不能使用,到2000年经我国舞台科研人员共同努力,才使这套大型机械舞台全部运转,投入使用。


90
年代北京建造的世纪剧场设置了一个日本三菱制造的鼓形转台。保利大厦的国际剧场,设置了英国TT公司的三块升降台,也一直没有使用,2000年我国舞台科研人员建议,在表演区后部增加三块升降台,在后舞台增设一个直径为15.60M的车载转台,当表演区6块升降台下降后,转台可开致电主台上进行演出,使用效果良好。

       此外北京长安剧场在舞台前部设置一块长车台,在舞台后部设置了三块升降台,北京新建的评剧院也设置了升降台,北京中山公园音乐堂也设置了三块升降台。以上机械舞台全都是我国自行设计和制造的。


90
年代末建成的上海歌剧院、东方电视台演播剧场都设置了比较完善的机械舞台。

       总之我国目前有机械舞台的剧场还不多,运用机械舞台参与表演的更少,这与我国剧场和剧团的体制有关,绝大多数剧团都没有自己的剧场,而有机械舞台的剧场,又没有自己的剧团来使用这些机械舞台,过路剧团又使不上,因此在建设剧场是时,做不做机械舞台?做什么样的机械舞台?都需要很好地进行研究,做出合理决策,否则将会造成严重浪费。

6.3.1舞台工艺设计和土建设计的密切配合,是设计一个使用合理、运行安全的舞台空间的决定性条件,必须改变土建设计不熟悉舞台工艺和先进行土建设计时,后添置舞台设备的做法。

6.3.2
1、演出中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运行机械舞台,上一部动作未执行完毕下一步动作不应该开始,否则容易出现机械事故。所以,在此规定控制系统要求必须有互锁装置,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采用各种技术措施,保障在出现事故时,立即停止运行。

2、机械舞台可动台面不动台面的缝隙如果大于5MM,高差如果大于±3MM,不利于演员演出,尤其舞蹈演员在跳舞过程中容易被缝隙或者高差台阶绊倒,造成受伤。

6.3.3舞台上部悬吊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在下部可能有许多演职员正在工作,所以上部机械运行的可靠性是直接关系到演出人员安全的重要因素。由于行程开关在长期运行过程有可能造成粘连等损坏现象,造成行程开关控制失灵,所以,在此要求在行程开关的后端应加设能切断主电机主电源回路的极限保护开关,主要是考虑在行程开关失灵后由极限开关强制切断电机主电源回路,迫使电机停止运转,以确保机械设备和演出人员的安全。

6.3.4台口内侧在设计时应根据所选大幕型号及外型尺寸,为安装留有充分的空间。

6.3.5土建设计应根据舞台工艺设计提供的工艺要求,为防火幕和假台口预留充分的运行空间。

6.3.6
1、很多剧场在设计时预先没有考虑悬吊设备的排列和运行条件,造成剧场建完以后无法安装悬吊设备或局部无法安装悬吊设备,这样就造成剧场建成以后无法使用或舞台局部无法使用,实际上是造成剧场建设上的浪费。

2、景物吊杆间距不能太小,原因是悬吊设备电机机座需要一定尺寸,转向滑轮需要一定的宽度尺寸,所以景物吊杆也不可能排得间距过小。但间距也不能排得过大,间距过大势必造成景幕吊杆数量减少,不能满足相对较大型剧目演出使用的要求。

3、灯光吊杆因为要考虑灯具散热问题,所以灯光吊杆前后要留出适当的距离,以保证灯具不至于烧坏前后悬挂的布景甚至发生火灾情况。

4、吊杆钢丝绳的吊点间距大于5.00M以后,由于两点之间距离过大,吊杆易产生较大挠度,影响挂幕效果。

5、吊杆的长度和吊点数量及吊点间距应根据台口和主台的宽度进行工艺设计。

6、在相当一部分吊杆的减速装置中采用了蜗轮蜗杆传动机构,利用其自身的自锁功能起到安全保护装置的作用。现在很多吊杆采用双抱闸系统来增加传动系统的安全。总之,吊杆下部是演员的表演区,无论采用何种保护装置,系统都应具有确保安全的保护措施。

6.3.7在装有假台口和灯光渡桥的舞台,因为灯光工作人员需要经常上假台口和灯光渡桥调整灯光,所以,要求设置相应的码头,以便于灯光操作人员上下假台口和灯光渡桥。

6.3.8伸出式舞台及岛式舞台的上空因无法安装吊杆等悬吊设备,而在演出中又经常需要安装一些灯光或布景等演出设备,所以,在此处需要安装一些单吊点的机械设备,以备演出使用。

6.4舞台灯光

6.4.1
1、第一面光桥角度如果太陡,演员脸部照度不够,影响演员演出效果。建筑设计一定要严格按照本条第一款设计。

2、第二面光桥角度的规定,主要考虑表演区前移,为保证前移表演区的演员脸部有足够的照度。

3、面光桥宽度规定主要考虑安装灯具后,留出便于人员走动与检修的位置。

4、面光桥高度规定主要考虑便于人员走动方便。

5、面光桥短了,安装的灯具就少,不够使用。射光口太小了,灯光人员看不见表演区,不好对光。射光口大了,对建筑声学不利。下部档板是防止面光桥上物体滚落伤人。

6、面光桥射光口设金属防护网主要是起安全防护作用。护网孔径太大,容易掉下相对较大的物体。孔径过小,光损失过大。规定护网铅丝直径是考虑光损失与遮挡问题。

7、下排灯架高度规定主要考虑悬挂各类通用型灯具所需的最小高度。特种灯具不在规定高度之内。

8、剧场应根据实际使用需要来确定面光桥数量。

6.4.2
1、大于45°,耳光射到表演区的进深不够,效果不好。

2、耳光室分层设置主要是便于检修灯具,第一层底部高度的规定主要是为人员通行与搬运器材留有一定的高度。

3、有不少剧场耳光室梁底太低,检修人员经常碰头通行不便。射光口宽度分等级主要是考虑悬挂灯具的数量不一样。

4、剧场应根据实际使用需要来确定耳光室数。

6.4.3
1、远距离追光灯灯体较长,此处仅对追光室前后进深的最小距离做了规定,设计时应根据具体选用灯型来确定前后进深距离。前后进深距离太小,不便于灯光人员操作。投射光轴与舞台台口线夹角不宜过低,否则追光效果不好。

2、追光室射光口宽度及高度应根据选用的灯型使光轴能够射到舞台全区设计依据,设计出射光口的宽度及高度。射光口距地面高度应根据灯架高度和追光灯射到舞台前沿的光轴俯角来确定。此条规定主要考虑使用操作方便。

3、追光室高度规律主要考虑操作人员操作。一般追光灯功率较大,相应散热量较大,因此应在室内设置低噪音机械排风装置。

6.4.4调光柜室设置在舞台附近,主要考虑灯具距调光柜距离较近,电功率线路损失小,同时可节约工程造价。调光室面积应根据调光柜及开关柜实际尺寸进行设计。调光柜是由调光台控制进行灯光变化,所以调光台控制室与调光柜之间应预留相应控制线管。调光柜室因调光柜散热量较大,设计时应考虑通风散热问题。

6.4.5部分剧场分等级配置调光回路主要考虑各等级剧场配置灯数不同。各灯区配置直通回路主要考虑为临时增加特种灯具而设置和备用电源。

6.4.6目前剧场使用的可控硅调光装置,均采用移相调压,会引起电流波形畸变,高次谐波系列分量增大,通过调光配电线路构成对可控硅触发电路的相互干扰和音视频等系统的干扰。若采用每回路灯双线配,火线从调光柜引出,零线返到调光柜附近的汇流排,实践证明,可有效抑制调光回路上产生的高次谐波磁场,降低上述干扰。

       若采用三相四线配电,由于三波谐波系列电相位相同,将构成零序电流叠加。试验表明,当可控硅移相调压至半压,并满载输出,此时电流波形谐波畸变最为严重,可达62%左右,此时三相零序电流叠加,可为相线电流的1.86倍左右。

       参照国内各厂家关于舞台调光设备安装的技术规定,限制调光配电线路与电声、视频等系统线路最小距离的限制,是为了减弱可控硅调光设备对电声、弱电系统干扰,保证电声、弱电系统正常工作。

6.4.7应按天幕宽度与高度计算出天幕灯数量。同时预留的三相专用电源是为演出专用器材而设置的。

6.4.8流动灯是根据演出需要临时架设的灯具。为了临时架设方便,应在舞台台口内侧幕条下方预留电源。为了防尘,电源应带盖板,不用时应将盖板盖上,同时盖板应与舞台地板高度一致。

6.4.9灯光吊笼的品种规格型号颇多,一般吊笼都能上下升降,也有即能升降又能左右移动者,还有上下左右前后都能活动的吊笼,各有优缺点。

6.4.10台口柱光是舞台灯光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有假台口的舞台,灯具安装在假台口上,没有假台口的舞台应设置台口柱光架。柱光架的位置应隐藏于台口大幕内侧,以观众不视穿为原则,一般情况在2.00M以下的部位不安装灯具,主要是便于人员走动时比较安全。柱光架有很多种形式,为便于检修灯具,一般都设有爬梯。

6.5 舞台通讯与监督

6.5.1舞台监督主控台是舞台监督调度指挥演出的双向对讲系统,该系统具有群呼、点呼、声、光、通讯功能。一般甲、乙等剧场均应设置。

6.5.2为了便于舞台监督指挥演出,必须在各演职员工作位置及贵宾设置终端对讲器。

6.5.3舞台监视系统是为了便于演职员及观众监视演出动态而设置。监视系统应设置一个舞台全景摄像机,一般全景摄像机安装在观众席挑台前沿附近,观众席不设挑台的可按安装在观众席后墙上。为了便于灯光、音响操作人员及演员观察大幕闭合时舞台内部情况,可在舞台内下场台口上下方安装一个带云台的摄像机,由工作人员专职控制切换,此路信号一般不向观众监视位置传送,仅供演职员使用。

6.5.4监视器应根据演职员的工作位置来确定安装数量,安装位置与角度一定要便于演职员观看。贵宾室、前厅、观众厅休息室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安装数量。舞台内摄像机是为演职员在大幕闭合时观察舞台内情况而设置,不应让观众看到此时的信号,因此,不应将此信号传送至观众观看的监视器。

6.6演出技术用房

6.6.1目前国内外新建剧场的灯控室、声控室一般都设在池座观众厅后部,主要是便于操作人员正面观众看表学,配合剧场和演员动作进行操作。

       灯控室和声控室应根据实际摆放设备所需面积而确定,并应留出相应的检修位置空间。监视窗口太小不利于操作人员观察演出。从监视窗操作人员应能观察舞台全景,不应有死角。

       声控室窗户应能开启,便于电操作人员能够听到现场直达声,以便操作。

6.6.2根据现代演出的需要,考虑到一些演出可能需要同声翻译,所以加入此条款。同声翻译室数量和面积应根据情况确定。

6.6.3功放室主要是为放置电声功率放大器而设置的,功率放大器与音箱距离越近,系统阻尼数越高,电声重放失真越小。

6.6.4台上机械控制室是指吊点、防火幕、大幕、假台口、吊杆、灯光吊笼、灯光渡桥、卷幕、隔音幕等控制设备的操作房间,一般设置在舞台一侧。主要是便于操作人员能够观察到台上机械运行情况。

6.6.5机械舞台控制台主要是指升降台,车台、转台、升降乐池等舞台机械设备的控制操作台,应由舞台工艺设计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位置,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观察的舞台设备运行条件。

6.7舞台结构荷载

在本章中增加荷载一节是为了解决目前剧场设计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我国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对于剧场建筑中大量特殊的荷载尚未规定,土建设人员对于剧场建筑结构的复杂性尚未充分认识,经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编制商议,他们表示:“在建筑专业设计规范中增有关荷载的章节,对此我们目前持赞成态度”。

本章所规定的数据,来源有三,一是与荷载规范相协调,更进一步作了一些细节上的说明,二是与前苏联剧场设计标准与技术规定相协调,采用一些经实践证明了的可靠数据,三是根据建国五十年来,我国剧场建设中的一些经验数据,这些数据是多次会议所定的,又经北京特种工程设计院、天津舞台科学技术研究所、天津舞台设备厂、甘肃工业大学机械二厂、杭州浙江舞台电子技术研究所、沈阳市旋转机电设备研究所等厂所生产的舞设备技术性能验证,基本是符合目前剧场建设实践的。

剧场建筑因其复杂性,有许多荷载的数据规定尚需进一步调查、研究、试验。我目前的规定,大多是提示性的。

7后台

7.1演出用房

7.1.1化妆室靠近舞台,主要是为了缩短演员上、下场的距离。国外有将化妆室设在楼上或台仓的,但都有专用电梯上下相通。

化妆室采光光窗应设遮光设备,为了避免室外阳光对化妆室人工照明的干扰,保证化妆室照明与舞台灯光色温一致,化妆台灯和室内照明应采用白炽灯而不得选用日光灯。

7.1.2对服装室门的净宽和净高的规定,主要考虑演员穿好服装、戴好头饰,特别是京剧演员穿好铠甲,戴上头盔出入方便。

7.1.4为了演员上下场时取放道具方便。

7.1.6为了避免上下水阀门、水箱器械发出的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2辅助用房

7.2.5避免候场演员在排练厅练功、练琴、干扰舞台演出。

7.2.6-7.2.8当剧场基地紧张时,木工间、绘景间等辅助用房可在城市其他基地设置。

8防火设计

8.1防火

8.1.1关于剧场的防火问题首先是将舞台与其他区域分隔开来。

       舞台内布幕、景片、道具均为易烯材料,灯具多、线路复杂,演出中往往还有效果烟火,舞台空间高大,适于燃烧,扑救困难,因此,舞台往往是剧场中火灾主要起源之一。

       观众厅是大量观众聚集场所,观众厅的吊平顶内有大量线路和灯具,观众厅的材料有很多是可燃材料,所以首先应将舞台和观众厅隔开,分隔手段有三种:

(一)限定舞台台口墙,必须采用非燃材料,并具有一定耐火极限;各国规范规程均对这一点作了规定,总起来有三点:一是规定用非燃材料,二是用实心结构,三是规定耐火极限(或者规定材料的厚度,便如香港规程规定不小于370MM厚的砖墙)。伦敦规程规定耐火极限不小于2.0H,前苏联规定用防火墙隔开(4H)。

目前新建剧院舞台多为混合结构或框架结构,台口框架一般是钢筋混凝土的,台口梁上为填充墙。如采用轻质混凝土,则120MM厚即可满足1.5H而火极限的要求。

(二)台口设防火幕,并设水幕保护。各国规范规程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并有专门厂商生产商品供应。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专门的生产厂家,也未制订有关标准。据调查上海有三个剧场在30年代设有防火幕,即上海艺术剧场(兰心)、人民大舞台、长江剧场设有防火幕,但目前均已停用,除上海艺术剧场还可启动外,其余两个已坏。80年代中央戏剧学院排演场设置了防火幕,中国剧院也增设了防火幕,其他新建剧场都还没有设置防火幕。在没有普遍采用防火幕的情况下,还缺乏设计。生产和操作使用的经验,还无法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体的条文。

然而,防火幕是一种有效的防火间隔手段,设置水幕保护的防火幕可以降其温升,减轻其构造断面及自重。这两点是和定的,可以写进条文。当未设置防火幕时,也可设防火水幕带作为防火间隔,但应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

              除台口外,实际上还有很多孔、洞、门通向观众厅,如舞台通向面光桥及观众厅闷顶的门洞,通向位于观众厅的工作间,设置在耳光室附近 的灯控室和扩声室。最近,由于戏曲艺术要求突出台口以外进行表演,要求在侧台唇上开门通向台唇表演区。要处理这些防火间隔上的薄弱环节,办法有二:一是加甲级防火门,二是加水幕分隔。另外就是将舞台和后台分隔开来,办法是采用防火门和水幕

       据我们对上海老的剧场调查,舞台通向后台的门也多采用老式的带平衡重的防火门,仍能灵活从任一侧开启。解放前上海市地顾客局曾颁布“新建筑法规”,对消防设备要求甚严,故防火幕、防火门设施较完善。国内其他各地在这些地方都忽略了,未加任何防护处理的居多。

8.1.3本条规定是将主台与台,主台与台仓形独立的防火间隔,其技术要求耐火极限2.5H。这个耐火极限是一般120MM厚的砖砌体或100MM厚的加气混凝土都能达到的。这个规定比防火规范稍严一些。

8.1.4舞台内天桥、平台、码头数量较多,堆放道具、放置灯具、平衡重等,线路较多,但至今仍有放许多天桥、平台为木制的,极易引起火灾,同时堆放平衡重等重物,亦不安全。也避免采用金属结构。据调查,重庆某剧场天桥全部为钢板结构,易造成漏电危险,一旦失火,在0.25H可全部失去强度。本条规定采用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小于0.5H

8.1.5容量小的变压器在主体建筑内的例子多,其优点是节约线沟管线路,接近负荷中心,但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间隔,舞台即是负荷中心,在演出时又是聚集场所,我们又规定增加了前室。前室门设置甲级防火门,前室通风良好,可以迅速排除热空气烟雾,形成较完整的防火间隔。

8.1.6据调查,我国剧场在大部分尚未设置单独的消防控制室,仅有个别的剧场设置了消防控制室。其原因在于:一、大部分剧场仅在观众厅和舞台设置了消防栓,消防栓就地操作。二、个别设置了水幕和自动喷洒系统,其启闭阀门就设置在舞台台口墙或侧墙上。三、没有专职人员管理消防工作,一般由电工班或管道工班兼职,东北某剧场的雨淋系统启闭阀门在剧场主体建筑外的锅炉房里,要 跑出剧场建筑去操作。

随着技术发展,装设感烟感温自动报警或手动报警系统,发出安全疏散指令;设置防火幕、自动喷水来灭火系统,控制消防泵、排烟系统启闭、显示电源运行情况、与附近消防站的弱电联系等等;设置消防控制室,集中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消防控制室的面积不大,随装置设备情况而异,一般说来12M2就够了,其位置应临近舞台,与消防机械联系方便。消防控制室要在独立防火间隔里,并要有朝外出口,便于失火后消防人员操作。

前苏联规定消防控制室(设置交换台)共30-50 M2

前民主德国规定10 M2,设在舞台附近。

美国防火规范规定每个舞台都要设防火值班室,其布置邻近舞台,并有以下功能:指示事故照明和动力回路的光信号装置,水幕的手动开关,自动喷洒系统的指示器,事故照明、正常照明及电源供给的公共系统,报警系统。

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高层建筑防火规范对消防控制室的围护结构耐火性能均有规定。因剧场有大量人员聚集场所,防火性能应较一般建筑高,与高规协调一致。

8.1.7观众厅吊顶内的吸音、隔热、保温材料一般是微孔材料,或松散材料,位置在两个地方,一是在屋面板下,因受屋面辐射热影响,容易起火。一是在吊平顶上,吊平顶正是灯具线路交错地方,吊平顶采用易燃材料非常普遍,这就造成容易起火的条件,苏州某影剧院观众厅吊顶起火,延及放映室前厅,故有本条规定。在剧场、音乐厅使用木装修作声反射板,扩散体往往是音乐家、声学家、建筑师首选材料,不用木材是不理想的。经阻燃处理的木材可视为B1级材料,故有此条规定,况国际上木材经处理后耐火极限可大大提高,甚至在3H以上。但如采用B1级材料时,应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如在B1级材料周围加自动喷酒系统。

8.1.8观众厅吊顶内灯具线路交错,另有通风管道及消防设备均需经常检修,如未设置检修马道,工人则沿屋架及吊平顶结构件行走,一是对检修工人不安全,二是对检修工作不利。检修工作做得好,对避免火灾有利。检修马道本身应是非燃材料,避免形成火源。

8.1.9目前国内多数剧场的面光桥、耳光室设施简陋,通风不良,夏季因屋面国辐射热影响,上海儿童剧场面光桥及耳光室工人截开风管,自设岗位送风。

面光桥本身多为钢木结构,加上聚光灯高温,灯具线路交错,极易发生火灾,故应用采用不燃材料。在调查中见到铁皮覆盖或用高压石棉板覆盖,后者优于前者。

8.1.10舞台设置排烟孔,可将火灾烟焰及热量迅速排除,控制燃烧范围、方向和降低温度,便于自动喷洒系统迅速扑灭火焰,避免危及观众。各国规范规程均有规定,足见其重要性,虽然其数据不尽一致,但精神是相同的。

前苏联规定每10M高舞台设排烟孔不少于舞台面积的2.5%,实际上按舞台高度算下来也在5%的范围。美国防火规范规定为5%,前民主德国规定为5~7%,香港规定1/6,伦敦规定为1/10,台湾和日本规定应设排烟口或排烟设备,但未规定具体数字。

我国防火规范规定为5%。我国新建剧场和上海的一些老剧场都有舞台排烟窗或排烟孔,但排烟窗,因不经常检修,已锈蚀而打不开,在东北地区很多剧场因冬季寒冷而干脆堵死,或因冰冻而无法打开,一遇火灾,便无法排烟。这些在设计时都应作考虑。为了避免自动开启装置失灵,应同时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我国消防部门作过实测,火灾时如无机械抽力,烟气上升到12M高度之后,又会因冷却而下沉,故这次修订将自然排烟的高度规定为12M

8.1.11舞台上禁止使用明火加热器,这是其他各国规范规程中均有明文规定的,但在后台使用这引起小型加热地很普遍,其原因在于后台用热水等是间歇的,集中所需热水量不大,使用固定大型供热设备经济上不合算。所以我们规定它在后台可以用,但必须在单独的防火间隔里,不能靠近服装室、化妆室、道具间等有大量易燃材料的房间。

8.1.12大城市中心区用地紧张,剧场建筑多与其他建筑毗连修奸,尤其是一些老的剧场,与其他建筑距离远远小于防火间距。在调查中看到上海、广州、长沙等地大量剧场两则均与其他建筑相连,或者仅距一两米,窗户对着窗户,一旦发生火灾会互相蔓延,因此作出本条规定。伦敦规程对这种情况有明确的规定。合建即混合使用,亦随剧场建在其他用途的建筑物中,这种情况还会随着建筑技术发展有所增多,本条规定意义在于使在其他用途的建筑中的剧场形成得立的防火分区。

8.1.13机械舞台(推拉、升降、转)已普遍采用,其台面因表演需要有弹性,一般均喜用木地板,故有此条规定。

8.1.14据调查大量舞台火灾起源于舞台布幕被舞台灯光烤燃,故有此条规定。

8.2疏散

剧场观众疏散包括观众从座位疏散到观众厅出口,又由观众厅出口疏散到剧场建筑物的出口(也就是疏散外门),然后又由此疏散到街上的城市人流这三部分组成。由建筑外门疏散到街上这部分,在基地总平面一章中已说明,本章仅说明在建筑物内部到建筑物出口的疏散。

制订疏散的标准是控制疏散所需要时间。疏散时间与建筑物耐火等级、观众容量有关。耐火等级愈低,疏散时间愈短。一般建筑物结构的耐火极限均可保证观众有充裕的时间疏散出去,除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吊平顶材料耐火级限允放0.15H9MIN),其他建筑构件不会在观众在场时倒塌。影响观众生命安全 的主要因素是燃烧以后的烟害、高热和缺氧,观众因中毒或窒息死亡,因而要控制在几分钟之内将观众厅的观众迅速安全地疏散到室外空间。关于控制疏散时间各国规定不尽一致,我们可以叁考下表。

观众容量(座)

III级耐火等级

III级耐火等级

≤1200

4min

<3min

1201~2000

5min

--

2001~5000

6min

--


控制疏散时间的计算公式很多,建研院1979年在“体育馆比赛厅中视觉重量、视线及疏散问题的研究”一文中提出的疏散公式,对剧场出适用。








我们条文中不规定控制疏散时间,而是规定疏散口等的宽度百人指标。根据百人指标算出疏散总宽度,即具体又便于检验。


















据我们对全国部分剧场调查,一般观众厅出入口的宽度总和及换算成百人指标,都能满足本规范及防火规范的规定,而且优于这些规定。疏散控制时间,也基本上满足规定要求,但不是很稳定,参见下表:

几个剧场的疏散时间

测量

部位

上海艺

术剧场

上海大

舞台

上海南市影剧院

上海音

乐厅

安徽

剧场

苏州开

明戏院

观众厅出口

建筑外门

1min20s

2min17s

3min

4min

3min

4min

1min15s

--

1min39s

2min43s

2min30s

2min20s

影响控制疏散时间的因素很多,因而其精确的程度有别,这些数据受观众满场程度、观众年龄尬发以及演出效果(观众谢幕期间、陆陆续续有人退出观众厅)的影响。
设计剧场疏散的两个原则,一是保证疏散宽度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二是外出口不得小于内出口或通道宽道的总和,以保证疏散顺畅,不发生瓶颈现象。本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观众厅内走道百人指标为0.6M,观众厅出口及疏散通道百人指标均在0.65M以上,就保证了在同样负荷下,外门及疏散通道宽度较宽,不会发生瓶颈现象。
然而,实际上,由于管理上的原因,只开几个主要大门因而外出口小于内出口,或在加设门斗时,门斗开启宽度小于原出口宽度,后部或侧面没有疏散口,出口即入口。这种情形是存在的,而且为数不少。
建院研究1979年发表的“体育馆比赛厅中视觉质量、视线及疏散问题的的研究”提出另一个公式,计算外出口小于内出口的情况。也适用于剧场。

































8.2.1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避免出口集中,故楼座一般不少于两个独立出口。近年陆续出现一些楼座直接跌落到池座的设计,如哈尔滨的展览馆剧场、合肥城南影剧院都是这种做法,事实上都有一部分楼座观众要穿过池座疏散。前苏联规范也有类似条文的规定。
8.2.2本条规定为使观众通过疏散口迅速疏散出去。在调查中发现一些老剧场在建筑入口用推拉铁栅的很多,而且为了检票方便,只开很小宽度。观众在场时一旦发生灾情,很容易造成堵塞。香港规程中明文规定未经发牌当局同意,不得使用这种门,在允许设置这种铁栅门时,在观众在场时,要全宽度打开。因为这是管理上的问题,本规范未作规定。
一些老的剧场均设有自动推棍,新建剧场反而没有安装自动推棍,因目前无商品供应。
本条规定的内容在伦敦规程、香港规程均有详细规定,前苏联规范和我国建筑规范均有规定。
8.2.3本条规定是为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观众在紧急状态下,迅速疏散出去,避免在紧急情况下,因建筑处理不当,使疏散观众发生错误判断,受到伤害。例如安装大片镜子和装饰性假门,均会给观众造成疏散方向的错误判断。
在紧急状态下,为使观众迅速顺利通过疏散通道,应保证疏散通道有正常的坡度和防滑表面,有良好的通风、照明,以及不致引起错觉的装修陈设。墙体有足够的耐火极限,可确保观众离去。其装修材料尤应谨慎采用,避免在燃烧时产生毒害,使观众窒息或中毒。
8.2.4本条规定为保证观众和其他人员顺利通过疏散楼梯疏散出去,对楼梯形式,构造尺度作了规定,其他各国规范规程均有类似规定。
8.2.5~8.2.6此两条规定均为保证在一个出口堵塞后,另有一个可供疏散。后台及池人员在一般状况下不会超过250人。但是机械化台仓,现在往往有大量群众演员经台仓升降台到主台表演,故有此条规定。
8.2.7据调查,从舞台面至天桥、栅顶及面光桥、耳光室的垂直交通用垂直铁爬梯者甚多,有些甚至是木制的,至天桥、栅顶及面光桥。耳光室者多为带工具之人,有时要推带灯具或工具,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在紧急状况下更不利于工人疏散,故有本条之规定。我国“统一技术措施”规定消防梯倾角不大于73°,前苏联规定不大于60°,宽度不大于60CM。
8.2.8剧场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即混合使用)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本条规定则是为其疏散规定专用的,便于寻找疏散通道。因为发生紧急事故时人们惯于往下跑而不会往上跑。第一款之规定仅规定“应”设置在底层或二、三,与高规协调(目前已有建在高于三层的剧场)。美国防火规定人身安全法规定在装有完全的自动喷洒系统时可不受层次的限制。
8.2.9从最近几次剧场灾难性的火灾看,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是重中之重,疏散口设有帷幕必须规定其为B1级材料。
8.2.10目前汽车发展迅速,停车成了问题,停车乱占疏散通道及室外集散广场几乎居了普遍现象,故有此条规定。
8.3消防给水
据有关资料介绍,仅在19世纪100年间,欧洲就烧毁了一千余座剧场。我国也不少剧场毁于火灾:如北京1913年兴建的新式剧场“第一舞台”,规模很大,容量2400余座,于1937年毁于大火。又如1937年东北丹东“天柱舞台”,由于没有设置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舞台发生火灾后,观众氧气很快被舞台抽走,因窒息、压死、烧死观众达一千余人,以致酿成震惊世界的“满洲舞台”惨案。据统计,在400次剧场火灾中,有307次都是舞台失火引起的。剧场火灾,无论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它的政治影响来看都是很大的,因此剧场消防设计十分重要。合理设计消防系统,正确选用消防设备是剧场安全可靠的保证。
剧场消防给水,在新设计的剧场建筑中已被重视,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都有规定条文,本节所提出的条文是在以上三个规范基础上的补充和完善。
8.3.1总则第1.0.4条、1.0.5条明确规定剧场建筑规模容量及剧场建筑质量的划分。300-800座规模的小剧场,它的性质、功能及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影响等,与其他剧场一样。为了保证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协调、一致,本规范只强调了800座以下的特等,甲等建筑质量的剧场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目前,有的城市甚至在800座以下,乙等建筑质量标准的剧场也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如云南丽江剧场。另外,本条提出增设消火栓的具体有两处,是因为该处容易被忽视,而实际上又很重要的原因。
8.3.2本条与有关规范条文一致,在调查及与本规范条文协调 的原则下,综合提出在超过1500座位剧场应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位。
8.3.3本条文与有关规定条文一致,并提出“应”与“宜”的分界线。实际上据调查,舞台葡萄架下设置雨淋喷水系统是十分必要、十分有效的灭火措施。
8.3.4剧场内水幕系统设置。
1、本条文主要是针对本规范第8.1.1条。
2、本条文在消防给水上的消防措施,与相关规范的协调,本款加强了对舞台台灭火和制止火灾漫延的措施要求。无论那一次剧场大的火灾,无不是舞台台口与观众厅之间的强大热对流而形成的恶果。
8.3.5剧场建筑设计所涉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用范围、供水强度、水力计算都应按照现行国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执行,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剧场舞台雨淋灭火系统的作用面积超过300M2时,应分为若干装设独立雨淋阀的放水区,放水区域重复相同的分界线,消防水量按最大一区的喷头同时喷水计算。
2、剧场舞台在葡萄架下侧安装开式喷头的雨淋系统;在葡萄架以上至屋面板的空间和四周边廊下仍安装闭式喷头系统。
8.3.6本条与有关规范条文一致,在调查基础上,着重设置自动控制的同时,要求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剧场演出时,可将雨淋喷水系统与水幕系统的自动装置切换为人工控制状态,可以防止演出期间的误动作;非演时间,又可将系统的电动联动装置回到自动状态。
另外,强调“自动与手动”装置应该有明显的标志和保护措施。据调查,该装置有设在舞台以外的房间内,还有用木柜锁住,又无标志,易造成事故。
8.3.7在剧场建筑这也是很重要的灭火措施,必须逐一按要求执行。
8.4火灾报警
8.4.1条文中要求设置探测器的地点,均属剧场容易起火部位。
9声学
9.1声学设计
9.1.1剧场设计应该有建筑声学专业参与。在建筑与装饰设计分离后,出现以装饰设计替代建筑声学设计,以致剧场视听条件下降。
9.1.2当设置扩声系统时,应该有电声系统设计,这是厅堂音质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剧场中,电声系统已成为剧情的重要组成部分,扬声器系统及扩声系统设计直接影响整体音质。
9.1.3以自然声演出为主的剧场,必须进行建筑声学设计。
剧场本身需要声、光、电、舞台机械等各工种的大力协作才能完成;由于各工种发展迅速,不少工种已形成行业,剧场设计应是以建筑设计为主的多专业协作的产品。
在声、光舞台机械的发展中,电声的发展最快,建声的发展较慢,而电声的发展源于录音演播及歌舞厅的需要,向大功率、高恒定指向性、高灵敏度、宽频带的扬声器系统方向发展。
建声与电声设计的最大区别在于建声重视体形设计,混响设计及噪声控制;电声设计关心房间常数,体形设计不是其主题,因此以自然声为主的剧场的声学设计必须以建设计为主。建声与电声设计的计算机软件很多,在我国已进入应用阶段。
9.2观众厅体形设计
9.2.1观众厅容积,由于出发点不同,有不同的限值。
1建筑设计资料集
资料集1(1964年版本)
资料集2(1994年版本)

剧种

容积指标(M3/座)


剧种

容积指标(M3/座)

戏曲 演讲

3.5~5.5

戏曲 演讲

3.5~4.0

音乐 歌剧

6.0~9.0

音乐 歌剧

4.5~5.0

多用途

4.5~6.4

多用途

3.5~5.0

2建筑声学设计手册及原规范
原规范                                                                   建筑声学设计手册(1986年版本)

剧种

容积指标(M3/座)


剧种

容积指标(M3/座)

戏曲 话剧

音乐 歌剧


3.5~5.5


戏曲 演讲

3.5~4.5

音乐 歌剧

6.0~8.0

多用途

4.5~7.0

多用途

2.8~4.3

3其出发点大体有五个因素:
(1)将戏曲视为中国歌剧,与话剧分开对待;
(2)以自然声为主,按照声源的性质划分;
(3)以统计为依据,大、中型剧场有楼座为基点;
(4)国内外一般剧场的统计;
(5)现代剧场设计,不考虑古典剧场的观演关系。
4本规范以统计学为依据,以大、中型剧场有楼座为基点,并具有固定观演关系的剧场为对象。规范数据采用最低标准。
剧场扩声是剧场声学重要组成,扬声器往往设于台口上方,其直达声要求服务于整个观众席。
另外,现代剧场的台口在不断增高,有电声剧场按自然声每座容积要求就不尽合理,故提出可适当提高。
9.2.2观众厅体形音质设计,取决于声源的位置及其特性(指向性、声功率、频谱特性等),在广泛使用扩声系统情况下,有如下变化:
1、当不考虑原声源时,扬声器的位置及指向性不同;
2、扩声系统的音质及清晰度已成为厅堂音质的主题;
3、扩声系统的声反馈,除与系统有关外,与厅堂的建声设计有关。
4、当考虑原始声源时,拾音效果与原声源和话筒间的建声设计有关。
这些变化,使音质体形设计概念含混:
(1)以点声源为基础的几何声学体形设计难以立足。
(2)自然声演出的提法,缺乏普遍意义。
当前出现的情况:
(1)不考虑建声设计,如北京保利大厦剧场无天棚;长沙世界乐园五洲大剧场棚索屋盖,无天棚;深圳欢乐场棚索屋盖,无天棚。此类剧场,大都音质不佳,观众听不清台词;
(2)多用途剧场的扩声系统,有的剧场喜欢自带。
(3)多用途剧场的扩声系统往往附有舞台反送系统。
因此,具有扩声系统的剧场厅堂音质设计,一般由声学专业与装修专业共同完成。
建声设计(自然声声场设计)首先是体形设计,即早期反射声声场设计,避免声学缺陷;为使楼池座后部空间的音质与观众厅相似,对后排净高作了相应要求;楼座挑台下开口高宽比不同于礼堂(礼堂可以附助扬声器补声),应以自然声演出为主考虑。
9.2.3伸出式舞台空间的体形设计是建筑声学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前区的早期反射声由此体形决定。
9.2.4剧场舞台空间不利于自然声演出:声学反射罩(面)更有利于音乐声为观众席服务,反射罩内的空间与观众厅组成同一体积。
9.3观众厅混响设计
观众厅混响设计是建立在点声源扩散声场理论上,对指向声源(扬声器)的“等效混响”随声源指向性的变化而变。指向性声源能利用指向性改善回声,改善直达声与混响声能比,改善清晰度。对于“电声系统”设计,厅堂音质设计属环境设计,即厅堂音质又受控于电声系统。
9.3.1观众厅混响时间设置有如下变化:
1、话剧与戏曲很难区分,用同一混响时间域表示;
2、很多剧场属多用途,很难与话剧、戏曲剧场加以区分,故将此三类剧场的混响要求合而为一。
观众厅混响时间设置值修改表

原规范TR

原规范TR

歌舞

1.2~1.5s

1.3~1.6

话剧

0.9~1.2s

(2000~10000M3)

1.1~1.4

戏曲

1.0~1.4s

多用途、会议


关于观众厅混响时间频率特性,有如下观点:
1、各频率混响同时达到闻阈,即低频混响时间长于中高频,这满足听觉要求,但不满座时低频混响较长;
2、各频率混响同一衰减率,即各频率混响时间相等。这满足实感要求,但低频混响感觉较短;
3、高频空气吸收明显,高频混响时间允许低于中频;
4、低频混响时间的比例有相对减短的要求;
5、混响时间的比值要求比混响时间(500~1000Hz)的设置更重要。扩声时,由于扬声器系统追求平直的频率特性及系统的高扩声增益,声场声压级比自然声场高得多的特征,对混响频率特性的要求应有明显的改变,如混响特性要求平直,低频混响相对减短等。
混响时间频率特性比值
使用条件

125Hz

250Hz

2000Hz

4000Hz


同时到达闻阈

1.50

1.15

1.00

1.00


同一衰减率

1.00

1.00

1.00

1.00


原规范

1.00~1.40

1.00~1.15

0.80~1.00


歌舞

1.00~1.30

1.00~1.10

0.90~1.10

0.80~1.00

建筑设计

资料集2

1994年版本)

话剧、戏曲

1.00~1.10

多用途、戏曲

1.00~1.20

歌舞

1.00~1.35

1.00~1.15

0.90~1.00

0.80~1.00

现规范

话剧、戏曲

1.00~1.20

1.00~1.10

0.90~1.00

0.80~1.00

多用途、戏曲

9.3.2混响时间按频段设计,与相关测试规范、声学材料(声学构造)相协调。国外有七频段设计(包括80000Hz),这在电声设计中比较重要。
9.3.3伸出式舞台空间属观众厅混响空间。
9.3.4舞台反射罩(板)内的舞台空间与观众厅属同一混响空间,由于体积、面积的变化,应重新计算混响。一般情况下,大于原观众厅的混响时间,满足音乐演出的需要。
舞台混响及回声不仅影响自然声演出效果,还影响电声效果。舞台与观众厅的耦合混响直接影响中、前区的听音效果。舞台混响控制尚缺大量实践经验,但舞台混响控制已得到共识。
9.4噪声控制
9.4.2观众席背境噪声包括环境传入、空调、扩声背境、灯光等噪声,舞台机械属演出噪声,故另设。
根据我国噪声控制水平的提高及国外接轨,将噪声控制标准在原规范的基础上提高5DB
建筑设计资料集21994年版本)

厅堂用途

选用标准

自然声

扩声

歌剧院、音乐厅

话剧院

合适标准

NR20

NR25

最低标准

NR25

NR30

多用途厅堂

合适标准

NR25

NR30

最低标准

NR30

NR35

建筑声学设计手册(1986年版本)
环境

NR曲线

Db(a)

音乐厅、剧院

15~20

25~30

测听室、录音室

10~20

20~30

9.4.3舞台机械噪声,随舞台机械水平的提高,噪声有较大下降,为升降乐池为例,噪声可降至47DBA),现尚缺更低噪声的信息。
9.5扩声系统设计
9.5.1扩声系统声学要求仅与声学有关(包括建声),现已有声学标准,应按标准执行。关于电声设计的软件,市场也有供应。
9.5.2扬声器系统的直达声对扩声音质十分重要,直达声为观众席服务是基本要求。当前出现建筑设计与建声、电声(扩声)、灯光设计分离的设计程序带来不良后果。重要剧场的设计,不应出现此类情况。
9.6其他
9.6.1辅助用房声学要求,经几度修改后形成的新项,主要补缺剧院的要求。
10建筑设备
10.1给水排水
10.1.1剧场是大量观众聚集的场所,剧场设置室内、室外给水排水系统,是公共建筑物卫生要求的基本保证。另外,据调查,卫生器具、设备选择不合理,屡见不鲜。本条规定强调选择卫生器具应与建筑物等级、规模相匹配。
10.1.2演员在演出之后,必须进行盥洗及淋浴,尤其夏季演出时,所以必须设置热水供应。前厅或休息厅也宜为观众设置饮水装置。
10.1.3据调查,很多设置了消防设施的剧场,未设置消防排水设施,因而在设备试车时和火灾后,造成大量积水而无法排除,或根本无法时行试车,故作本条规定。
10.1.4该规范对给排水系统选择、用水量、水压都已有规定。
10.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2.1本条对乙等剧场的空气调节,根据不同地区作了两种规定。炎热地区,推荐设空气调节,但不硬性规定必须设。非炎热地区,标准可低些,有条件可以设空气调节,资金紧张也可采用机械通风。为了满足声学要求,剧场往往是封闭式的。封闭式建筑,自然通风效果很差,所以本条规定,凡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应设机械通风。
10.2.2面光桥上的耳光室内,灯具多,电器线路多,发热量大,灯控室、声控室、同声翻译室的发热量也较大,且又处在内部,无外墙外窗,非常闷热,特别是夏季,操作人员往往赤膊在那儿工作。我们调查时,上述地方未考虑通风者,操作人员都强调工作条件太恶劣,要求采取措施改善,并希望新建剧场时一定要设机械通风。这好可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又可减少火灾的威胁。有条件设空气调节更好。厕所(这里指在主体建筑内的厕所)、吸烟室应设独立的排风系统。前厅和休息厅,一般都有大的外窗,可以进行自然通风。北方地区冬季为了减少热损失,往往把外窗关闭,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利用自然通风把前厅和休息厅的(香烟)烟气排除,应设机械通风。
10.2.3征求意见稿中,曾对甲、乙等剧场分别规定了室内设计参数。在讨论该稿时,多数设计单位的代表认为,两组室内设计参数相差很小,即然有条件设空气调节,就不在乎那一点差别,而且两组参数中,相同部分较多,一致要求将两组参数合在一起,加大选择范围。选择室内设计参数时,在同样的室外气象条件下(如在同一城市),甲等剧场的温湿度舒服程度应比乙等高些,不同地方的甲、乙等剧场,室内设计参数应不相同。当无适当过渡空间时,一般夏季室内外温差最好不大于7,这样在夏季,室外气温高的地区,其甲等剧场的室内温度就有可能比室外气温低的乙等剧场的室内温度高一些。
夏季室内干球温度,原规定为25~28℃,执行之后,不少设计单位反映此温度偏高,建议改为24-26℃。调查国内近十年新建的部分剧场之后,认为该建议合理,故作了修改。
10.2.4天然冷源包括地道风、地下水、山涧水等。本条规定室温低于30℃,是考虑到我国不少地区地下水温度较低,用天然冷源室温完全有可能低于此值。这里只规定上限温度,使室温允许值范围更大,设计时灵活性也更大。上海市电影发行公司颁发的《上海市新建(改建)影院(包括兼映剧场)验收办法》中规定:“有空调设备的单位,在夏季室内温度达30℃时必须使用”。所以本条取30℃为上限温度。
10.2.5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剧场一般未设存衣间,观众看戏时,往往不脱外衣,因此冬季观众厅室内室温规定得低一些。在采暖地区,设空气调节的观众厅,也可设集中采暖。采暖系统运行经济,冬季空气调节系统可以换气作用(间歇使用即可)。东北地区的剧场,目前就是这种情况。
10.2.6 CO2允许浓度应小于0.25%。在《新风与节能》一文中提到,室内CO2允许浓度直接影响到人体健康,因此CO2允许浓度值问题,一直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允许浓度究竟取多少为宜,长期以来众说纷坛。第一建议室内CO2浓度取0.1%的是德国的佩腾科佛尔,他在上个世纪末提出了这个建议,该值长时间以来一直被美国、德国、日本等国作为技术标准允许浓度值采用,这一标准实际上是缺乏实验依据的。以后各国学者对室内CO2允行浓度进行了实验和实测,由于结果出入较大,因此给各国制定了合理的CO2允许浓度标准造成了困难。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日本空气调节和卫生工程学会在制定《非住宅建筑设备节能设计技术指南》时,除规定“室内CO2浓度的上限,采用使用时间平均为1000PPM”外,同时又明文规定“可高于此浓度”并以附注形式规定“可按日平均2000PPM,最大3000PPM考虑”。虽然CO2浓度对人体的具体影响迄今尚有争议,实验、实测数据也不够充分,但是对于空气调节房间,最大CO2允许浓度可取0.5%(5000PPM)这一点似乎争论不大。美国和西欧大多采用此值作标准,即采用0.25%作为各类空调建筑的允许浓度值。前苏联在宇宙飞船长达4个月的封闭环境中,也采用了0.2%-0.3%的允许CO2浓度值。
在《上海红旗电影卫生学初步调查报告》(上海第一医院等著)中提到:在空气中CO2含量低于1%时,对人体无明显危害。“在严寒、炎热天气,必须加强保暖(或采暖),开放冷气时可采用场内空气中CO2含量不超过0.2%的标准”。“我们在8月9日(1978年)1-4场,10日第二场以发调查形式,请观众反映对场内温热主观感觉,观众反映舒适的占调查的总人数中的66.5%-80%(此时场内温度在22.9-24.5℃之间,CO2浓度在0.25%左右)。综上所述,采用0.25%作为CO2浓度的允许值,从卫生要求的角度来看是足够安全的,从节能观点来看,由于新风量大幅度下降,也是可取的。至于我国人体散发的CO2量可按0.02M3/H.人计算”。
10.2.7关于最小新风量问题,虽然香港1977年的建筑法规公共娱乐场所部分仍规定每人最小新风量为30M3/H,详《places of public entertainment regulations!hong kong》。前民主德国1979年出版的有关剧场空调、通风、采暖、防火技术规范中提到:“新鲜空气量可以降到20-25M3/H.人”。前苏联建筑法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975年)第4.6.8条及附录13规定:“对于电影院、俱乐部、文化宫的观众及其他人员停留3小时以内的房(新风量)应按20M3/H.人采用”。但为了节能,各国对最小新风量的规定已大大下降。美国《ashrae handbook 1982applications》中提出,当不允许吸烟时,新风量9M3/H.人(2.4L/s.人)即可满足要求。如果允许吸烟,则为16.92-25.56M3/H.人(4.7-7.1L/s.人)。如果设备只是短时间使用,则上述新风量可稍稍降低。某些公共建筑的新风量标准为:
办公大楼

9M3/H.人

图书馆、博物馆
9M3/H.人

机场、汽车站
9M3/H.人

可见美国的各种公共建筑新风量标准已大大下降。日本东京条例规定新风量为12.5M3/H.M2,以观众厅0.65 M2/人计算,则每人新风量为8.125M3/H。《广州友谊剧院总结》中认为:剧院若作会议场所,持续时间达3-4H,且不免有听众吸烟,这时新风量不应小于10 M3/H.人。若纯作内部文艺活动,且为间歇使用时,则可取用7M3/H.人。但如果使用对象以接待外宾为主,则新风量适当取大些是适宜的,即不小于10 M3/H.人。《空调房间必要新风量探讨》中,作者推荐影剧院最小新风量为:“不允许吸烟时,8.5M3/H.人”。我国的剧场内是禁止吸烟的,故最小新风量按10 M3/H.人选用是合适的。在征求意见稿中,曾对室落下细菌及浮游粉尘量作了规定,国外一些国家对此也作了规定。
因我国尚无这方面成熟的经验,敢没有确切的计算方法,且观众带入室内粉尘及细菌数也很难测定,根据各设计单位的建议,暂不对室内粉尘及细菌数作规定,只要最小新风量大于10 M3/H.人即可。剧场建筑设计规范于1988年颁布之后,上海、北京等地设计单位推荐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15 M3/H.人,考虑到我国中小城市的实际情况,故本次修订按不同等级分别规定。
10.2.8本条人体散热散湿量,参阅《冷冻与空调》1983年第5期中“人体散热湿量”一文。本条表中所列数据,已考虑群聚系数,使用时不再分男、女、老、少计算。
10.2.9本条中的平均耗电系数,不同于灯具的同时使用系数,目的是为了确定变压器等设备的容量及电缆大小。这个同时使用系数很高,但持续时间不长,若采用同时使用系数,必然使空调负荷偏大。平均耗电系数是指灯具每小时实际平均耗电量与灯具总容量之比。
舞台照明热量计算,国内所采用的方法很不一致,无法在规范中推荐。
山东省建筑设计院按下式计算:
Q=B1xB2xB3xNx860

=0.7x0.6x0.5xNx860


=144.48N

式中 Q——舞台照明得热量(kcal/h)(1lkcal=4186.8J)



N
——灯具总容量(KW)



B1
——灯具同时使用系数(取0.7)


B2
——灯具调光系数(取0.6)



B3
——灯具位置系数(取0.4)

详《暖通空调》1979年第二期“采用地道风降温的几个问题”。也有设计院按下式计算:
Q=Nx860xn1xn2(kcal/h)(lkcal=4186.8J)
式中
n1——散热系数、考虑灯罩等因素;


n2
——同时使用系数。


n1、n2如下表所示:
n1、n2系数表
位置

系数
面光

流动光

耳光

顶光

侧光

脚光

n1

n2

0.6

0.6

0.5

1.0

0.5

0.5

0.66

0.6

0.5

0.6

1.0

1.0

上两式中的同时使用系数,实际均应为平均耗电系数。
剧场建筑可以考虑预冷、预热减少设备容量,但没有成熟的计算方法,故规范中未提及。
10.2.10剧场的空气调节系统:
1、舞台层高比观众厅高得多,烟囱抽力作用大,舞台的热量变化较大,观众厅热量相对稳定,如果舞台和观众厅合用一个大空气调节系统,会给调试和运行带来不少困难。从安全角度来看,《伦敦娱乐场所技术规程》第5.43条中规定“设有防火幕的为舞台服务的任何机械送风系统应与观众厅送风系统完全分开”。因此本条规定舞台和观众厅的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
化妆室使用时间与舞台不同,往往早开晚关,可设独立的空气调节系统或整体式及分体式空气调节装置。
2、关于采用淋水式空调器问题,连续几版的大伦敦市会条例指定优先使用空气洗涤室或使用淋水式表冷器,这是从空气净化角度出发的。在《空调房间必要新风量探讨》中,作者指出,在控制室内气味方面,除导入新风稀释外,喷水室空气处理方式和设置活性炭的过滤器已证明是有效的,水雾和活性炭对气味,CO2等物质的洗、吸收(附)作用可以使稀释臭气所需要的新风量减少,在影剧院、体育馆采用喷水室其效果十分明显。这次在征求意见稿的回信中,多数人认为“应用淋水室或带淋水的表冷器处理空气”规定得太严,由于受条件限制,有时很难办到,建议改“应”为“宜”。
3、为了节能,过渡季节将空气调节作为机械通风来使用的剧场不少。上海地区,观众厅的气充组织多数为上送下回,过渡季节不开冷冻机时,常将上部送风口作抽风口用。这就要求在设计空调系统时,设置吸送两用装置,即在总风管上,用旁通阀形式或在静压箱内设几扇调节门的办法,使原来的送风管变成排风管,送风口变成排风口。观众厅空气调节系统设吸送两用装置后,全年使用灵活。但在气流方向变换时,要考虑有足够的进风面积,不然观众厅内会产生较大负压,灰尘容易进入,门不易开关。由于风集中从后座入场门进入,脑后风对后座观众影响较大,而中间与前座的观众由于新风补充不均匀,仍然闷热。
4、关于防止下降冷气流问题,日本尾龟清四郎1978年所著《空调设备的设计》中指出,为防止舞台部分流入观众席的冷气流,舞台部分进行空调要注意风平压平衡,沿墙设置放热器,防止冷气流下和。日本《空气调和卫生工学便览》第九版和第十版上都指出,舞台部分高达30M,其外壁冷,形成舞台冷气流,使大幕下部为正压,上部为负压,大幕向观众厅吹出。大幕张开的瞬间,舞台向观众厅有相当大的风速,大大影响观众厅的空气环境。为防止冷气流,应在外墙上设风管,冬季向上方吹出热风,或在风道位置上沿整个墙面配置散热器,或在舞台出入口设散热器,防止舞台向观众席吹去冷风,或在顶棚内设向下送风的单元式加热器,造成热空气幕隔断冷风。
10.2.11
1、舞台的空气调节,要为副台工作人员服务,更要为在演出区表演的演员服务。目前国内的舞台送风管,基本上都置于两侧天桥之下或副台内,只有极少数的剧场置于天桥之下,如上海的人民大舞台,苏州的开明大戏院,长沙的湖南剧院。由于怕送风吹动幕布,基本上都不能将送风送入表演区,结果演员在表演时往往是夏季热得汗流满面,冬季冷得发抖。1983112日正式启用的中山市中心纪念堂剧场,198659日我们去调查时,剧场内正在开会,空调系统也在运行,结果是观众席温度尚可,但主席台(正是押上的演出区)上的人,却热得汗流浃背,手中扇子直摇。这些人仅是坐着就流汗,如演员要跳舞,其热的情况可想而知。究其原因,是舞台送风均在副台之内,演出区无送风。本条规定是舞台送风应送入演出区,是要求空气调节设计者与舞台工艺人员密切配合,以便选择最合适的位置设置送风管,将风送入演出区,直正发挥舞台空气调节为演出服务的作用。
2、观众厅采用下送风时,要防止地面上的灰尘吹起(如地面格栅风口),如污物和水可能进入风道、地沟,设计时应考虑人能定期进去打扫和消毒。我们调查时发现,一些地沟或静压室内很脏,能看见里面的垃圾、积水、甚至死老鼠,但无法清理出来,这样会污染送风空气,不符合卫生要求。
3、本条参照《伦敦娱乐场所技术规程》编写,其中第5.43条规定:“建筑中所有部分都应有良好通风,并应做到:(1)尽可能不让烟火进入和蔓延开来;(2)保持卫生条件;(3)有利于烟气直接排到大气中去”。第5.45条规定:“舞台上的排风口高参较高位置,如有格栅(栅顶)则应在格栅的上方。”
10.2.12本条是强调防火安全的重要性。
10.2.13本条参照前苏联《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第3.15条编写,该条规定:“设计中所采取的平面布置方案,构造处理以及隔声的特别措施,均应保证在观众厅和其它房间内的噪声级不超过表3中所列的允许值”。在表3后的附注中又规定:“由通风设备、空调设备与热风供暖设备造成的允许噪声级应比表3所列数低5DB”。
10.2.14本条参照《民用建筑采暖通风设计技术措施》(中国建筑科学院设计所、标准所编)第5.56条编写。
10.2.15新增条文。

1990
年投入使用的北京“21世纪剧场”和199年开始部分投入的上海大剧院,其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内,均设置了空调系统。在演出过程中,舞台升降时,上下空间会串通,如台仓不进行空调,则演员会感到太冷或太热。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内,用电设备较多,发生火灾时,如不排烟,烟气有可能会进入舞台或观众厅。排烟量建议按仓体积的6/H换气计算。

10.2.17新增条文。
       我们1998年在杭州东坡大戏院调研时,看见该剧院观众厅天棚下2M处,设置了不少直径为250MM的排风口,经风管与屋面的5台屋顶风机相连,据说使用效果很好。这样做有几个好处:1、火灾时可以排烟;2、换场时可以机械通风,大大改善了观众厅空气品质;3、平时能经常排除上部大量余热,可以预防火灾。有可能时,建议排烟与排风系统合用,但有关设施,要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关于排烟量,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2条中庭的排烟量计算方法,考虑到观众厅净空高度比中庭低,人员密集,且由于有座椅的障碍,火灾时人员疏散较困难。因此,建议观众厅以13/H换气标准计算,或90M3/M2.H换气标准计算,两者取其大者。
10.3电气
10.3.1本条规定把甲等剧场的舞台照明、电声、舞台机械设备等电划入一级负荷,主要考虑到甲等剧场经常对外开放,演出大型剧目,上座率高等因素,一旦中断供电,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乙、丙等剧场的消防设备,从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考虑,按一级负荷供电是很需要的,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经济水平和供电水平有限,一律按一级负荷供电尚有困难,故条文作了适当放宽,将其列入二级负荷。
10.3.2供电系统负荷变化是引起供电网络电压偏差的主要因素。剧场舞台照明和舞台机械设备的用电约占整个剧场用电负荷的70%以上。上述负荷随着剧情变化变动频繁且持续时间长,因而对电网供电质量影响较大。为确保演出效果,条文要求甲等剧场的电网电压偏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照明:+5~2.5                            电力:±5
条文中未强调乙等、丙等剧场电网允许电压偏移规定,是因为目前国内电网电压波动较大,若不增加自动调压设备,难以满足要求。供电部门对装有设有载调压变压器限制较严,装设有载调压变压器除增加设备投资处,还要增加维护费用,有时还降低了供电可靠性。调查表明,现有国内乙等以下剧场均未装设有载调压装置。
10.3.3可控硅调光装置在移相触发调压过程中,将使电源波形非正弦化,造成多项奇次谐波分量较大。实验表明采用Y/YO接线方式的电源变压器,在三相对称满负荷下,可控硅触发导通角在90度的情况时(即满载调至半电压输出的运行情况)波形畸变率损失可达变压器额定输出额定输容量的16%,变压器不能满载使用。若在同等条件下电源变压器采用Δ/Y接线方工,由于Δ表回路为不对称零序电热构成通路,零序磁通互相抵消,使之三次谐波系列产生的变压器铁件热损失仅为变压器额定容量的0.024%左右,变压器可以满载运行。另外,当负荷不对称分布时,Y/YO接线方式变压器,可使相电压偏移度达±14%左右,而Δ/Y接线方式的变压器各相电压最大偏移度为±0.6%左右。综上所述,剧场的电源变压器采用Δ/Y接线方式远比采用Y/YO接线方式好。
注:文中的技术数据摘自航空工业部第四规划研究院编写的《电源线方式对晶闸管调光装置运行的影响》。
10.3.4条文中供电点电源电压和容量由剧场使用单位提供。
10.3.5乐池局部照明、化妆室局部照明、观众厅座位排号灯,均系人们易接触的电气设备,采用低压配电,可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本条规定参照了“电力设计规范”有关条文。
10.3.6电声、电视转播、电影还声的设备外壳接地,均属于屏蔽接地,其功能在于将干扰源产生的电场限制在设备金属屏蔽层内部,并将感应所产生的电荷传入大地。电源变压器的工作接地在正常情况下,要流过各相的汇漏电流,在接地装置上产生电位变化,可引起电声、电视杂音水平提高,影响效果,故在条件许可时,宜将接地装置独立设置,并在电路上完全分开。
10.3.7舞台照明光显示目录,主要采用白炽灯和卤钨灯两类,它们对电源电波非常敏感,以白炽灯为例,当电源电压下降5%时,其输出光通量就要减少18%,而交流电机全压起动具有较大的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使舞台照明闪烁,影响演出效果。我们参照了一般工作照明对电力照明的负荷合用变压器的规定,要求电动机起动时变压器低压出线上的电压波动不超过额定电压的4%,且在一小时内起动次数不大于10次,考虑舞台照明质量要求高、观众多、影响面大,因而要求对灯光闪烁的限制应更严。条文中规定冲击电压波动不超过3%,是以灯光光通量变化不超过10%为依据的,试验表明,电压瞬时波动控制在3%以内时,白炽灯的闪烁就不明显了。
10.3.8参照《电力设计规范》及北京照明学会的《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指南》编写。
10.3.9使绘景、化妆效果与演出效果一致。
10.3.10避免瞬时亮度变化造成观众视觉失能的不舒服感。
10.3.11满足观众厅清扫需要。
10.3.12便于观众寻找座位。
10.3.13指导观众、演员及工作人员在发生事故时,迅速疏散出去。此类标志,目前尚未制订出统一标准。据调查,剧场疏散时间一般不大于4MIN。应急照明用蓄电池连续供电30MIN就可确保安全疏散。
10.3.14剧场消防控制室、柴油发电机室、灯控室、扩声室、配电室均属发生火灾事故时仍应继续工作的场所,其照度不低于正常照度的50%,是参照国内外其他规范而定的,事故疏散照明最低照度不低于0.51X,保证紧急状态中的观众看清疏散方向。
10.3.15便于剧场照明管理,防止观众随意扳动照明开关,损坏设备。
10.3.16一般设计原则,电铃声过于噪杂,国外已禁用。
10.3.17参照《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有关条文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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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6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了,也太长了点。没有点耐性的话,是真的看不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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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0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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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0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些时候,投标专家就是根据规范来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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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6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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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专业,在多些案例会更好    很专业,在多些案例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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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9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能不能先转为PDF后再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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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 俺偷回去了 哈哈!!!谢谢勇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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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专业,谢谢啦,我喜欢,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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