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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徽十大知识产权案出炉 首例KTV案调结

2010-1-5 12:2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24| 评论: 0|来自: 新民网

“优级皖酒”侵权“皖酒”

  2008年3月中旬,原告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在成都新会展中心展示和销售其生产的带有“优级皖酒”字样的白酒,并在其生产的白酒商品上突出使用“优级皖酒”字样,严重侵害了“皖牌、皖及图形”注册商标专有权,遂向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最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批复,认为被告在白酒商品上突出使用“优级皖酒”字样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要求辖属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公司生产的“优级皖酒”进行查处。但被告一直未停止侵权行为。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蚌埠市中级法院法官从企业发展的大局考虑,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于2009年7月20日双方达成和解。

  安徽饭店售假冒名牌赔钱

  原告英国邓希尔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商品分类第18类公文包、手包、钱包、钱夹等皮革和人造革制品中“DUNHILL”“登喜路”等标识的注册商标权利人。

  2009年4月,原告发现安徽饭店销售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标识的商品,该商品既非原告生产,也非原告授权生产的。邓希尔公司认为,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判令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公告,消除影响,并在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以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5万余元。

  2009年9月15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判决安徽饭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6万余元;驳回邓希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合肥70多家网吧成被告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公司拥有韩国电视剧《宫s》等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网尚文化传播公司开发的“中国网吧院线”产品,未经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传播“中凯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节目,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凯公司”将“网尚公司”和合肥70余家网吧分别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在省级报刊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这批系列案件大多数在合肥市中级法院调解结案,只有一小部分作出判决,要求网尚公司、涉案网吧停止侵犯中凯公司对涉案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共同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上诉到省高院的10多件案件,目前已全部调解结案。

  “富硒康”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1996年起,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信公司)将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富硒蛋白”科研成果实现产业化,联合研究开发出保健药品“富硒康”口服液,由该公司生产和销售。虽然“富硒康”3个字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但经过不断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华信公司生产、销售的“富硒康”口服液为知名商品。“富硒康”口服液是华信公司首创并最先使用,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与知名商品经营者在市场上有一定的联系。华信公司拥有“富硒康”这一特有名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4月18日向原江西天天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颁发“江绿牌富硒康口服液”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草珊瑚公司在生产、销售中使用的“江绿”牌“富硒康”商品外包装手提袋无论从外形、基本色调等方面,都与华信公司投入市场的“富硒康”商品外包装手提袋近似。事实上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购。华信公司要求草珊瑚公司、百姓缘公司停止对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

  合肥中院一审判决:草珊瑚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华信公司知名商品“富硒康”特有的名称、近似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华信公司的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费用3.7万余元;百姓缘公司停止销售突出使用“富硒康”字样的“江绿”牌“富硒康”商品。省高院于2009年5月20日维持了原判。这一判决解决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许可之间产生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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