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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徽十大知识产权案出炉 首例KTV案调结

2010-1-5 12:2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23| 评论: 0|来自: 新民网

首例KTV侵权系列案调结

  2009年7月初,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旗下会员,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先后将合肥市6家卡拉OK经营场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侵权的歌曲MV,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2万余元。此系列案为我省首例卡拉OK经营场所涉嫌侵犯著作权系列案。

  7月下旬,合肥中院在全国率先依照作出的裁定对这5家卡拉OK经营场所执行财产保全,3家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2家公司被查封等值财产。财产保全和侵权与年费收取相分离的处理方法开了全国先河。9月,6起案件中的1件撤诉,5件调解结案。被告停止播放涉嫌侵权的歌曲MV,并从曲库中删除,支付侵权赔偿金3-6.3万元不等。

  “金种子”告“杜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7月26日授予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种子公司)名为“酒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金种子公司独家许可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地蕴醉三秋酒使用该专利,许可使用费为每年50万元。2008年2月15日,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颍东分局查扣了一批由陈刚、王淑连共同在馨苑超市销售河南汝阳县杜康遗址酒厂生产的38度杜康遗址(地仙)白酒(以下称杜康遗址酒),该产品使用了金种子公司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酒瓶。

  被告未经金种子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金种子公司“酒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此,金种子公司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法院判决汝阳县杜康遗址酒厂、王淑连、陈刚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酒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酒瓶;汝阳县杜康遗址酒厂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元;该酒厂如不能承担上述赔偿责任,酒厂投资人李修权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赔偿。

  “步步高”电子词典侵权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编撰的英语系列教材,被广东省东莞市步步高教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制作成专用文件格式供用户下载,并将这些文件提供给代理商进行复制、传播。该所将步步高公司、合肥百胜公司、百大花园街店告至合肥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步步高公司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复制、传播等侵犯仁爱版《英语》教材、教科书录音带著作权的行为,同时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省高院二审认为,步步高公司侵权范围之大、侵权内容之多,其低廉的违法成本使得著作权人得不偿失。步步高公司提供教辅下载服务,名为免费,实为促销电子词典的手段。根据著作权的作品性质等因素,终审判决步步高公司赔偿仁爱研究所经济损失8万元。

  毕淑敏赢了数字版权侵权案

  2008年4月,著名作家毕淑敏的畅销小说《红处方》被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在未经作者及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学校网站刊载,供网络用户阅读和下载使用。毕淑敏认为其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害,遂将该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停止侵权。淮北中院认为像学校这样的非营利性机构使用,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驳回了毕淑敏全部诉讼请求。毕淑敏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审理认为,学校将毕淑敏的作品《红处方》登载在网络上,不构成用于课堂教学的合理使用行为,不属于法定许可的合理范畴。学校未经毕淑敏本人许可,在网络上登载她的涉案作品,且未署名,并通过网络向不确定的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浏览或下载服务,其行为已对毕淑敏所享受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造成了侵害,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淮北中院的一审判决,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立即停止侵犯毕淑敏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在《淮北日报》上登报向毕淑敏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6万元。

  此案是我省首例文学作品网络下载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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