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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含MTV侵权 音著协告卡拉OK点唱机销售商

2010-8-9 10:5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73| 评论: 0|原作者: 涂峰|来自: 南方都市报

 但被告代理律师表示,音著协只是跟音乐电视的制作方签订了授权协议,但未与光碟上显示的出版方、发行方签订协议,音乐电视属于作品还是音像制品上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涉案的音乐电视属于后者,制作方并不享受完全的著作权。”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因此无法证实音著协拥有复制权、发行权。

    原告代理律师立即反驳,制作方在音乐电视的拍摄中,具有独创性,享受完整的著作权。光碟上所显示的出版方、发行方,只目前市场推广上的一种需要。因此,音著协与制作方签订了授权协议,就应享有复制权、发行权。

    是告厂家还是告销售商?

    原告律师表示,被告销售的点歌机未经许可,复制了涉案的音乐电视,就是属于侵权行为。

    被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作为销售点歌机的商家,并未参与复制、发行的行为,而是在今年4月份向一家生产厂家订货,进货方式是“先付钱,后到货”,因此,买卖点歌机的行为并不是侵权行为。“原告应该向生产厂家提起诉讼,而不是我们。”

    原告律师反驳,由于该点歌机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也没有产品合格证书,是没有合法来源的,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因此原告认为该点歌机的音乐电视作品就是被告复制的。加上点歌机播放的音乐电视,效果较差,侵害音著协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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