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部发布规定:演员两年两次假唱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记者调查发现,网友反应激动,业内反响平平。
【背景新闻】 8月28日,文化部发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演出举办单位应派专人监督演唱、演奏行为,并作记录备查,没有现场记录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处以最高3000元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实施细则》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发布之后引起各方面热议,尤其是网友们情绪激动,不少网友留言:早就该管了,甚至应该立法,假唱就是欺诈。 不过,昨日记者调查发现,同“实施细则”关系最密切的业内人士和歌手经纪人,态度却十分平静。 网友反响强烈: 非营业性演出的假唱谁管? 有网友说:“应该立法规定,节目单及电视字幕必须以该节目名称同样大小颜色的字体,紧挨着该节目名称清晰地标明是现场演唱还是非现场演唱,否则任何人都有权将歌手及播出电视台还有主办者诉以诈骗罪。” 也有部分网友认为文化部发此规定的初衷是好的,但能在多大程度上遏制假唱现象,表示怀疑。一位网友的留言很有代表性,“很多演出都属于非营业性演出,比如电视台录节目,还有各种政府主办的庆典,这里面要是有假唱,谁能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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