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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协:音乐广播权按分钟收费不公平难操作

2009-4-23 17:5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656| 评论: 0|原作者: 李懿|来自: 东方早报

  继4月13日中国音乐家协会分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徐沛东向媒体透露,国家版权局年内将出台向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收取版权费的相关规定以来,关于如何收费、将由谁收费的问题连日来在业界引起广泛讨论。

  4月22日在上海举行的首届国际音乐创意产业高峰论坛上,代表词曲作者利益的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总干事长屈景明认为,媒体普遍报道的按分钟收费并不公平,“按照电台、电视台商业收入的百分比来收费,是我们强烈建议的执行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音像电子处处长许正明更是明确指出,“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公众场合下,免费播放音乐的时代结束了。”

  为何以前不收费?

  许正明处长在论坛上指出,以前电台、电视台大多以类似公益性单位的性质存在,但走到今天,传媒已经逐渐向企业化方向发生改变,在商业行为的现状下,如何保护创作者的利益值得探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曾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今年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家将进行第二次修正,年内将出台广播权的具体收费办法,而这也意味着“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公众场合下,免费播放音乐的时代结束了”。

  而对于从2001-2009年这中间虽然有法律规定却无法执行的九年空白,音著协的总干事长屈景明认为,从免费到收费,这必然引起广电系统的阵痛,他们的意见“能影响制定标准者”,而这个“标准由国务院制定”,由于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导致了中国内地创作者长达多年的“不被尊重”现状。

  如何收费更科学?

  而对于收费标准,网上盛传的“按分钟收费”,在代表创作者利益的“音著协”看来非常不公平。屈干事指出,“这是极端不公平又无法操作的,比如央视和某个地方台,他们的覆盖面是不同的,播放同一首歌,怎能同样的仅以‘分钟收费’?”他表示,“我们(‘音著协’)强烈建议,按照电视台或者电台商业收入的百分比来收费。像国际上其他一些国家一直都有这样的惯例,这个比例从0.3%~7%不等,我们希望能争取到电视台和电台商业收入的1%,最起码也要有0.5%。”这样一来,对于一些商业收入很低甚至为零的偏远地区电台和电视台而言,能继续保证他们以宣教作用为主的职能,同时对于一些有可观商业收入的电台和电视台,又能监督他们“付该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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