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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卡拉OK还能免费多久?

2008-8-6 16:32| 发布者: xycad| 查看: 2457| 评论: 0|原作者: 顾列铭|来自: 观察与思考

  纵观半年来卡拉OK行政执法以及法律诉讼的力度,可以看出:KTV这个行业里的版权免费大餐真的要结束了。

  回顾2004年11月初,深圳罗湖区歌舞行业协会正式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署协议,100多家歌厅会员单位获得授权使用1000多万首国内音乐作品和超过42个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音乐作品,并按营业面积支付版权使用费。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签定付费使用协议,在全国首开先河。

  此前,在深圳,如果按照一些唱片公司在版权使用费诉讼中要求支付的每首10万元的“放映费”,深圳的卡拉OK娱乐行业仅到2004年年底就要为此支付近10亿元。

  如何收费尚无定论

  200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下发文件,规定了歌舞厅音乐著作权费用标准:每平方米营业面积每天收费0.12元。

2006年8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共同制订并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

  该收费标准迅速引起各地卡拉OK经营者的反对,认为收费过高,因为一些卡拉OK经营厅无法将成本向消费者转移。此后,国家版权局又公告解释称“12元/包房/天”的标准只是一个收费的上限,各地视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另外,在收费主体方面,文化部曾在一些地方推进“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该系统由文化部下属的一家公司提供,能对歌曲点播的次数进行统计。按照文化部的规定,今后安装了该系统的卡拉OK企业将按照基础费4元、每点一首歌付0.12元的收费标准来支付版权费。

  此后,在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各地版权保护部门对卡拉OK经营中出现的涉嫌侵权行为进行了较为严厉的整治行动。

  今年4月7日,云南省版权局依据调查事实,向昆明好乐迪和山石玖度吧两家卡拉OK经营场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侵权歌曲从VOD点播系统中删除,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侵权,将删除卡拉OK经营场所的所有非法歌曲。

  此后,山石玖度吧在限定的整改期内已停业整顿,而昆明好乐迪在接到告知书后一直没有停止侵权行为。4月25日,云南省版权局依法对昆明好乐迪昆都店进行了现场执法,将歌库中涉嫌侵权的歌曲6964首删除。

  今年6月,长沙好乐迪等4家卡拉OK厅又遭严厉处罚。与此同时,上海、陕西等省市版权保护部门也加大了对卡拉OK厅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而在KTV侵权案件中,几乎是起诉一单赢一单。对于KTV来说,一般起诉赔偿金额最低为500元一首,高的能达到1000元一首。一个KTV至少有3万首歌,量贩式KTV的曲库量甚至达到6万首。对于KTV来讲,败诉就意味着巨额赔偿。笔者查询了从2003年到今年所有的KTV版权诉讼案,发现几乎都是以原告诉讼,KTV赔偿而结案,最高赔偿为每首歌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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