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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汪峰发出“禁唱令”看著作权保护

2011-2-23 09:2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10| 评论: 0|来自: 解放军报

 据报载:近日,因翻唱歌手汪峰作品《春天里》而走红网络并登上春晚舞台的旭日阳刚组合,收到汪峰发出的“禁唱令”,不允许再以任何形式演唱该歌曲及汪峰的其他作品。一时间,该新闻成为这个春天里网上最热闹的话题。“挺峰派”认为汪峰维护自己权利合情合理,“倒峰派”认为汪峰是看人赚钱就眼红。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歌曲《春天里》是音乐作品,汪峰作为词曲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具体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类权利。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创作,享有对作品发表、署名、修改等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汪峰可以基于法律保护著作财产权的规定,有权许可或者禁止旭日阳刚在以赢利为目的商业演出中演唱其作品。法律赋予著作权人这样的权利,体现国家对劳动、对创造、对人才的尊重,因为只有著作权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们才能有更大热情、更好条件来创作更好的作品,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才能更加繁荣昌盛。

  但是,任何一种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著作权也不例外。著作权法规定,他人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就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其作品。合理使用的条件,一般是为教学、科研等公益事业或者个人学习欣赏。具体到音乐作品,旭日阳刚如果是在独自学习欣赏或者免费演出的情况下,就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不经汪峰同意且不用给付报酬而翻唱其作品。所谓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有偿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使用是为了保护作品传播者如电台、电视台等媒介的权利,以便更好地宣传作品。就音乐作品而言,如果旭日阳刚摇身一变,成为录音制作者,或者电台、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就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不经汪峰同意而对其作品进行制作或者在节目中播放,但此时应当支付相应报酬。

  除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外,要使用他人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相应报酬。在这一争议中,旭日阳刚要想继续在商演中翻唱汪峰的歌曲,应当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方式,依法取得汪峰作品的使用权。否则,将会构成侵权,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来源中国军网”或“解放军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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