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贵州东方之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的方式向公众放映《Super Star》、《半糖主义》等MTV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天语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8000元,同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公证取证费等合理费用支出11180元。
就天语公司起诉自己在经营场所使用S.H.E组合VCD专辑内的作品一事,被告东方之星并不否认。被告辩护人认为,“东方之星经营的是酒水生意,光碟是由东方之星自己购买的,没有私自复制,在经营活动中也没有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再说了,在购买时,已经承担了一定费用,没有构成侵权。” 天语公司辩护人认为,该专辑的著作权人为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语得到华研国际的合法授权,依法享有该专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属授权,有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费用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8000元,而索赔金额是根据中国音像协会制订的全国版权收费标准来计算的。 就此意见,被告方认为,原告方计算出来的索赔金额未经物价部门核实,不能作为索赔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诉讼。同时,拒绝调解。 该案将择期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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