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有关供应商:
受采购人委托,天津市和平区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中心将以询价方式,对电子显示屏项目(项目编号:09304)实施政府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并提供采购人要求的货物。
一、货物需求
(一)采购货物技术要求、数量:
序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交货期 |
1 |
电子 显示屏 |
显示屏技术要求: 尺寸:2.73 m×1.52 m=4.158㎡ 模块标准:直径3.75 m 双色 每平方米44321点 单元版尺寸:304 mm×152 mm |
块 |
1 |
签订合同后10日内 |
(二)交货地点:和平区内。
(三)保质期:由供应商提供合理的期限。
(四)付款方式:货物到需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全部货款。
(五)供应商投标时,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书及产品生产、经销许可证明等原件验证,同时提供一套复印件加盖公章,留本中心备案。(已在本中心注册、登记的供应商可免提供上述资料)。
(六)属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投标产品,须具备3C认证。
(七)供应商应具有电子显示屏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及维护维修等方面的能力和经验,可提供08-09近两年的产品销售业绩。
(八)供应商按本项目的要求须提供电子显示屏产品产品报价、售后服务承诺、交货期、验货方式、联系方式等具体内容。
(九)供应商须整包进行投标,不得拆包分项投标,但不排除分项成交的可能。
二、报价要求
(一)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填报,同一种货物仅允许提供一个报价。
(二)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货物及附件货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及其它应有的费用,并分别单列。供应商所投价格为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的最终优惠价格。
(三)供应商需对安装场地勘测及其他相关事宜等请拨打电话:022-58117608进行联系咨询,联系人:袁玲。
(四)供应商须在询价文件中应提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材质、合格检验报告;列明配件清单、备品备件清单和附件清单等。
(五)请供应商于2009年12月2日16:00在天津市和平区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中心(和平区保定道45号)提交询价文件。
三、成交供应商产生办法
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四款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收取费用
本项目免收各项招标费用。
五、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45号
邮政编码:300040
网 址: tj-heping.jps
电子邮箱:hpzhc@yahoo.com
联系电话:23197218
传真电话:23197218
联 系 人: 王先生 赵先生
采购代理机构:天津市和平区政府采购和投资评审中心
20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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