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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唱假演奏最高罚款3000元 10月1日起施行

2009-9-4 10:2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45| 评论: 0|来自: 北京日报网络版

        为深入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日前修订发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没有现场记录的,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处以最高3000元的罚款。该《实施细则》将于今年(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假唱、假演奏公然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观众合法权益,败坏行业风气,造成演艺界真假不分的局面,导致演员对技术过分依赖,对演员自身发展危害巨大。《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对假唱、假演奏行为的制约,如将定期对公益性演出及经营性演出进行抽查,依法取证,严格查处,并进行曝光。

  《实施细则》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实习编辑:许冬晖

作者:李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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