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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正版化时代到来

2008-8-23 19:37| 发布者: xycad| 查看: 502| 评论: 0|来自:

  经过版权部门的查处,目前全国100多家的VOD商,绝大多数起码都不侵权了

  2008年7月8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收到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在首起KTV经营商未支付版权案中,音集协胜诉了。

  这个结果早在吕文举预料之中,吕文举是音集协副总干事,近年来,他都在为卡拉OK版权正版化奔走呼号。

  然而,吕文举没有多余的时间沉浸在喜悦中。由于现有的法律没有涵盖新的侵权手段,远在云南的首起VOD供应商刑事案尚停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阶段。

  正版化道路上的顽石

  说到卡拉OK侵权,一般人都会想到KTV经营者,其实更令权利人头疼的还是VOD供应商,因为所有的盗版曲库都不是KTV自己做的,而是VOD商复制好储存在点播系统中销售给他们。

  吕文举告诉记者,VOD供应商对大多数人来说是相对比较陌生的领域,正版化工作开展后,这个侵权产业才浮出水面。

  所谓VOD,即视频点播(Video On Demand),是近年来新兴的传媒方式。目前国内80%以上的KTV经营者使用VOD系统为消费者提供歌曲伴唱服务。

  那么在侵权问题上,VOD供应商和KTV经营者是什么样的关系?

  吕文举打了个比方,VOD供应商像是一个盗窃者,KTV经营者是购赃销赃者。

  他解释,VOD供应商和KTV经营者是侵权链上两个相互衔接的环节。从法律上讲, VOD商非法复制发行,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而KTV业者侵犯的是放映权、表演权。

  从权属上来看,复制权是大权利,放映权、表演权是小权利,侵犯复制权叫盗版,可以构成刑法的侵犯著作权罪,KTV这块一般的定位是违法,一般只是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诉讼。“一个是违法,一个是犯罪,二者孰重孰轻一目了然。”吕文举说。

  吕文举认为,VOD商的侵权更具根本性,如果一个盗版起步的源头供应商都得不到有效遏制,对下游的KTV用户也是不公平的。

  我国有名有姓的VOD商不过60多家,算上贴牌的也不过100多家。但是你不要小看这100多家企业,据行业人士介绍,他们每年给权利人造成的版权损失(按照直接产值的15%计)超过20个亿。

  “小成本,高产出”,奥妙就在于VOD商采用的数字化复制技术。这种技术具有高科技、低成本、高容量、高利润的特点,其社会传播危害性更大,实施侵权行为更容易,对权利人利益损害更严重。

  音集协的牛雁告诉记者,近年查处的好多VOD分公司都是一个小办公室,两三个人,一台电脑,一根传导线,这些就足以让他们进行海量复制。

  打击盗版刻不容缓。

  盗版刑事第一案

  云南省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是被刑事追诉的第一家VOD供应商,其法定代表人彭丹是被刑拘的第一人。

  经云南省公安厅查证,截至2007年12月,犯罪嫌疑人彭丹利用“冠联科技有限公司”和销售“海媚”牌VOD系统的名义,共向16家KTV复制发行盗版曲库,累计侵权作品共计305808首;非法经营额为6.4万元。

  侦查过程中,彭丹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即可构成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冠联公司非法经营额为6.4万人民币,显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云南警方在侦办过程中,执着于以第二条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

  吕文举说,冠联案在全国是首例,大姑娘上轿头一回,云南公安机关的谨慎是可以理解的。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以非法经营额来定罪,冠联只属于一般严重情节,依法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如果以复制品数量来追诉,冠联极有可能构成特别严重情节,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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