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VOD技术即视频点播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卡拉OK行业的运营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然而,由于缺乏版权意识,一些VOD系统供应商非法复制歌曲的侵权盗版行为危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其加以管理规范势在必行。 在数字化时代,各种新技术、新消费方式都极大地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KTV娱乐行业近年得到了飞速发展,这一切就得益于视频点播技术,即VideoOnDemand(以下简称VOD)技术的发展。VOD系统供应商将用于卡拉OK伴唱的数万首音乐电视作品,复制并存储在视频点播系统的服务器中,消费者可在KTV歌厅中通过电脑终端、音响等硬件设备以及电脑点歌软件等在各个包房终端点歌播放。 然而,根据相关调查,一些VOD系统供应商在大量复制这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电视作品时,并未得到过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和许可,扰乱了整个市场秩序。笔者将结合实际执法案例,就VOD系统供应商的发展状况、盗版情况及其刑事责任进行法律分析。 盗版曲库被查处 2007年11月15日,云南省版权局接到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云南省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向30家KTV企业复制发行盗版曲库的行为进行投诉。立案后,云南省版权局经调查了解,认为被投诉人云南省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侵权盗版、非法复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云南省版权局遂依法定程序与云南省公安厅展开了联合执法。 2007年12月7日,云南省版权局与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对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扣押了与实施盗版犯罪有关的工具及资料。经公安机关查证,截至2007年12月,犯罪嫌疑人彭丹利用“冠联科技有限公司”和销售“海媚”牌VOD系统的名义,共向16家KTV企业复制发行盗版曲库,累计侵权作品共计30.5万首;非法经营额为6.4万元。在该公司经营期间,犯罪嫌疑人彭丹除组织策划并亲自实施盗版复制发行行为外,还指使该公司技术人员对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盗版复制发行行为。 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彭丹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由于该案犯罪嫌疑人盗版行为严重,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云南省公安厅于2007年12月8日对其刑事拘留。 竞争无序漠视版权 据了解,目前,在卡拉OK经营行业,80%以上的KTV经营者使用视频点播系统为消费者提供歌曲伴唱服务,VOD系统供应商在卡拉OK行业获得的产值非常可观。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约有17万家卡拉OK企业,包房数量超过200万间。如按照每间包房平均4000元设备投入计算,现有视频点播行业的直接产值达到80亿元,间接产值超过300亿元。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长期以来,一些VOD系统供应商的不规范经营和对版权的漠视,其发展也处于一种无序竞争的状况。VOD系统中的曲库对于系统供应商来说是衡量其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为争取更多的客户,一些系统商积极地四处“收集”盗版歌曲,最终形成自己的歌曲库;有些系统供应商将自己收集的盗版歌曲的曲目,公布在公司网站上用于招揽客户。由于这些歌曲未经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其形成的曲库对于权利人和使用者来说就是一个海量的盗版歌曲集合,这使得这些歌曲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被长期非法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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