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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出台新规 加强节庆类营业性演出管理

2011-12-19 10:1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24| 评论: 0|来自: 中国文化报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演出市场管理,促进演出市场的发展,文化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进一步规范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报与运作,严格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与监管,明确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义务与责任,研究制定服务演出市场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近年来,我国演出市场规模稳步增长,演出产品日益丰富多样,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新的演出业态、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也对演出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通知》指出,举办节庆演出应当将整体方案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以“节、周、月、季”等名义进行宣传;冠以“节、周、月、季”等字样,演出场次3场以上、持续时间1天以上的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由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演出经营主体举办,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节庆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节庆演出过程中通过网络直播、转播等方式与观众互动的,应当由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网络服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于演出活动举办3个工作日前,将演出现场播放的视频资料和网络互动方案报送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内容组织演出,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巡查,落实安全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要创新思路,丰富节庆演出内容与形式,完善演出活动市场运作方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促进节庆演出与当地文化、旅游资源的深度融合,加强区域内节庆演出的统筹协调,引导节庆演出特色化、品牌化发展。

  演出票务经营是演出营销的重要环节,《通知》要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不得擅自预订、销售未经审批的演出活动门票,不得对演出活动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与演出举办单位签订票务销售合同,公开不同票价的座位区域及可售数量。

  《通知》指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擅自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所的,应当核验演出活动的批准文件,并建立现场演出日志。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巡查,对演出活动中出现的非法现象,应主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

  《通知》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各类演出区域联盟、演出企业联合体、演出院线等行业合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合作机制在资源共享、风险共担、降低演出成本、防范恶性竞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形成高效的演出市场运作机制与合理的演出市场定价机制,扩大演出文化消费;统筹协调演出交易会、博览会等会展活动的布局和时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以培育满足区域市场需求为核心,强化地方性会展活动的交易功能,以示范引导交流为核心,提升全国性会展活动的影响力;大力推进演出与网络、旅游等领域的深度融合,拓宽演出市场新空间;加强演出行业协会建设,指导行业协会推进演出市场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健全以演出经纪人为主体的演出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培训机制;进一步转变职能,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规范和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要通过举办演出法规培训、经营管理培训、演出市场案例研讨等活动,培养适应演出市场发展需求的复合型人才。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提高法制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作者  郭人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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