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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会议专业音箱系统及配套设备

2011-10-31 11:3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63| 评论: 0|原作者: admin|来自: 中国音响设计网

东 营 市 政 府 采 购

询 价 文 件

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对本询价项目进行采购。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会议专业音箱系统及配套设备

(二)预算资金:预算资金为3.5万元。

(三)采购内容:本询价项目为一个分包,供应商不得对所报价的包分解后进行响应。采购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标准详见附件1。

二、供应商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必须具有所报设备的生产或经营能力(所报设备在注册经营范围内)。

(二)认可本询价通知书中的各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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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应商报价说明

采用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包括生产厂商、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以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报价为设备的全部价款,包括提供的设备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合同期内的售后服务及保修费等全部费用。

四、报价时间和方式

(一)报价时间:2011 年11 月02 日下午 13:00--14:00。

(二)报价方式:本市供应商采用密封报价,密封袋封口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将报价资料送达至东营市招标投标中心南楼五楼507询价室。本市供应商不得采用传真方式;本市以外供应商可以采用传真方式,传真电话:0546 — 8902318, 咨询电话:0546--8902313。超出规定报价时间的供应商报价资料不予受理。在规定报价时间内供应商报价资料未全部报齐之前,不得拆封报价资料。

(三)供应商报价时应提供的资信证明: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本市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提供两份,一份与报价资料一同密封,另一份单独提供),供应商报价时未提供此款资信证明的,将被认定为不具备参加本次询价资格的供应商。

本市以外供应商采用传真方式报价的,同时传真加盖供应商公章并注明 “与原件一致”字样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评定成交供应商

(一)按法律规定和程序成立询价小组。

(二)评定成交供应商标准:根据符合本询价文件的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低价供应商除外。如果采购项目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但供应商所报产品不属于强制采购清单范围内的,该供应商报价无效。当符合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供应商报价相同时,应优先确定供应商供货时间短的为成交供应商;如果在符合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情况下,供应商报价相同,供货期限也相同时,优先确定报价时间早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供应商报价为合同金额。

(四)如果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人确定的预算资金,将取消该询价结果,另行组织;但是,如果采购人出据了追加预算资金的书面证明,也可依照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在询价过程中,若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收到了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反映的相关生产厂家不存询价文件中确定的品牌型号的问题,询价小组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核实。若情况不属实,可以继续进行;若情况属实,询价小组必须停止本次询价活动。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向政府采购办公室综合组和业务管理组反馈情况并存档。

●在询价过程中,当报价供应商少于三家时,原则上应按程序重新进行询价。如果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提出项目紧急、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质量技术标准符合要求,且供应商报价不高于预算资金时,询价小组可在本次报价的供应商范围内,根据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不符合要求的低价供应商除外)。

六、成交结果公告

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询价活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在网上进行公告。

七、签发成交通知书

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由采购人加盖公章,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作为见证方加盖公章。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供应商资格或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应依法对供应商进行处理:

(一)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该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二)将依法禁止该供应商一至三年内参加东营政府采购活动。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供应商未履行询价期间承诺的所报产品质量免费保修、上门服务年限的,根据有关规定同时愿以本《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书面形式郑重承诺如下:

●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我公司的不良行为。

●将严格执行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禁止我公司一至三年内参加东营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八、签订合同及备案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持合同副本到东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合同由采购人(甲方)、成交供应商(乙方)双方签订,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为见证方,见证方的责任是监督证明所签合同内容与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等要求和约定条款相一致。在签订合同之前,为维护双方利益,按照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约定,不但采购人要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考察,而且成交供应商也要对采购人的资金支付能力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签订合同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不负任何合同责任。

九、合同主要条款

(一)供货时间。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成交供应商必须将采购人所需的设备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

(二)成交供应商所供产品,配置要严格匹配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各部分设备技术参数严格匹配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技术参数,设备质量过关,安装合理,一旦出现违约行为,所有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三)成交供应商对本项目所供或采购材料、设备等必须认真组织质量验收。所供或采购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并附有出厂合格证。因成交供应商验收环节把关不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给项目和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

(四)项目验收。成交供应商提供货物到达指定地点,由采购人组织验收。

(五)付款方式。采购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个月内向乙方支付90%项目资金,正常运行6个月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剩余10%项目资金。

(六)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不得更改本项目确定的内容、质量技术要求。

(七)成交供应商逾期供货的,每日按项目合同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超过供货时间后五日内仍不能供货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成交供应商按合同价款的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八)项目合同在采购人住所地签订,因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

1 、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标准

2 、供应商报价承诺表

东营市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1 年10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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